• 索 引 号:QZ05108-1200-2018-00044
    • 发布机构: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15
    • 标题: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18〕91号
    • 发布日期:2018-08-21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21 15:47

    各相关企业:

      按照《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工作的通知》(泉环保然〔2018〕30号)和《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泉州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泉环保〔2018〕126号)文件要求,我市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的企业共54家(附件),今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对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报我局备案。为确保你司按照完成监测任务,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应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持有土壤监测相关资质证书)开展厂区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将监测报告报我局备案。

      二、监测点位布设区域、点位布置数量、分析测试项目等,可参考《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厂区土壤环境监测应做好以下几点但不仅限于:

      1、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应在摸清重点企业厂区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厂区内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厂区内各重点区域及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区域及设施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的基础上进行布点监测,原则存在以上区域周边布设1-3个土壤采样点,具体数量可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

      2、应在厂区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区域及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背景监测点。

      3、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三、此项工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从8月起我局将对你司工作进展情况实行督查,对工作开展滞后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小吴,联系电话:83083811。

        附件:石狮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