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1200-2019-00010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7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19〕55号
    • 发布日期:2019-05-24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时间:2019-05-24 08:53

    各有关企业: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8号),你单位被列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实施的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企业。

      你单位应在名单公布一个月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两个月内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审核或者逾期未完成评估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你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联系人:曾春瑜,联系电话:83085799)。

      附件: 1.2019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企业名单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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