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5108-3000-2018-00045 | 文 号:狮环保〔2018〕104号 |
发布机构: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2018-09-30 |
信息类别: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确保我局政务微信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现将《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充分发挥微信灵活、智能、快捷、精准的特性和对外宣传、信息交流的作用,提升生态环保部门的社会形象,本局搭建了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现就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如下:
第一条 本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名称为:石狮生态环保。
第二条 本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委托石狮日报社管理。
第三条 本局各股室、直属单位依据本制度,做好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信息;
(二)各级党委政府印发的与本系统有关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三)本局各类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转载的正规、合法机构发布的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要贴合实际,鼓励发布图文并茂的信息。
第六条 在本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由局各股室、直属单位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审核,股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转载内容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股室、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部门 |
信息名称 |
信息来源 |
发布形式 |
审查意见 |
主管领导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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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制发 □ 转载(注明来源): 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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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制发 □ 转载(注明来源): 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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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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