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3000-2019-00011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8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函
    • 备注/文号:狮环保函〔2019〕45号
    • 发布日期:2019-07-04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19-07-04 16:54

    颜胜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音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八、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市住建局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全等情况,不断提高施工工艺水平,采取灵活的施工方式,合理安排连续浇注混凝土的施工时间,积极采取相应降低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对确需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并努力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三、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将按要求严把夜间或午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关,原则上单次夜间或午间建筑连续施工许可审批不超过5天。

      四、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对建筑工地噪音的处罚力度。落实24小时受理举报制度,各镇(街道)城管办建立夜间执勤及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噪音扰民问题比较强烈的施工工地进行巡查监管,并对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2018年共查处噪音扰民393起,立案处罚28宗,2019年1月至5月共查处噪音扰民170起,立案处罚6宗,努力营造一个宜商宜业宜居的城市氛围,还市民一个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

      分管领导:庄灿培

      经办人员:黄清涯

        联系电话:830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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