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3000-2019-00014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8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及优化排污权指标取得方式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19〕88号
    • 发布日期:2019-11-20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及优化排污权指标取得方式的通知
    时间:2019-11-20 11:23
    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精神,决定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及优化排污权指标取得方式。具体如下:

      一、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

      在已完成规划(区域)环评的石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石狮市域内工业园区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一)适用范围

      属我市审批,区域规划中包含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详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1份,公开本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纸质1份,样表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J区投资与建设工程J02号生态环境业务窗口申请。经办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2、当场即办。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样本详见附件3)。

      (四)监管措施

      1、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①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②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

      ③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

      ④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2、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正常监管范围。

      4、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惩戒措施

      1、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启用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

      2、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3、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失信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失信情况。

      4、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优惠政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优化排污权指标取得方式

      对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调整管理方式,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建设单位在书面承诺投产前取得上述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即可审批。

      三、其它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通知进行解释。

      附件:1.第一批试行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清单(35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样表)

            3.告知承诺制环评批复样本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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