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3000-2021-00011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7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21〕50号
    • 发布日期:2021-09-29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29 10:58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 应急原则 2

      1.4 应急任务 2

        1.4.1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承担的应急任务 2

        1.4.2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任务 3

      1.5适用范围 3

    2. 辐射事故分级 4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5

    3 应急组织及职责 5

      3.1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5

      3.2 领导机构及职责 5

        3.2.1 领导机构 6

        3.2.2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6

        3.2.3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6

      3.3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7

    4.预防和预警 8

      4.1 信息监控 8

      4.2预防工作 8

        4.2.1 核技术利用单位 8

        4.2.2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9

      4.3 预警 9

        4.3.1 风险研判和预警 9

        4.3.2 预警分级 9

        4.3.3 预警措施 10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0

    5.应急响应机制 10

      5.1响应分级 10

      5.2响应措施 11

        5.2.1先期处置 11

        5.2.2处置措施 11

      5.3 信息报告 12

        5.3.1 报告程序 12

        5.3.2 报告方式 13

        5.3.3 报告内容 13

      5.4安全防护 14

      5.5响应调整 14

      5.6响应终止 14

    6.后期处置 15

      6.1 后期处理 15

      6.2 事故调查 15

      6.3 总结评估 15

    7 应急保障 15

      7.1 通信保障 15

      7.2 资金保障 16

      7.3 物资保障 16

      7.4 技术保障 16

      7.5其它保障 16

    8监督管理 16

      8.1安全宣传 16

      8.2培训 16

      8.3应急预案演练 17

      8.4 监督考核 17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17

        8.5.1 奖励 17

        8.5.2 责任追究 18

    9. 附则 18

    10.附件 19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正确分析评估事故影响,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按事故等级采取必要和适当的相应行动,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造成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石狮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专兼结合。 

      1.4 应急任务 

      1.4.1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承担的应急任务 

      (1)承担市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 

      (3)指导事发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寻求支援; 

      (4)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 

      (5)配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县(市、区)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6)负责制(修)订本级辐射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 

      (7)组织协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8)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1.4.2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任务 

      辐射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实体保卫,切实有效地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应急预案,落实本单位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本单位辐射应急队伍或应急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备必要的辐射应急装备器材,开展应急相关培训与演练; 

      (4)负责本单位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紧急处置、信息报告及事故恢复重建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处置经费; 

      (5)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追缴; 

      (6)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的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周边辐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4)市外发生的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我市境内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3 应急组织及职责 

      3.1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是局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接受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的领导。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辐射应急办),是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执行机构,由分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局领导兼任局辐射应急办主任,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为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综合股、染防治股、水务股、法宣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及相关股室工作人员 

      3.2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1 领导机构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设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后勤保障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响应组。 

      3.2.2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局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启动、调整和终止;指挥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牵头组织辐射事故抢险救援,协调、调动环保系统资源,在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和综合协调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应急启动和行动配合; 

      (2)组织和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3)在应急响应期间,定期向石狮市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指导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信息的起草工作 

      3.2.3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本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辖区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协助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完成各项职责,传达和执行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和上级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批示指令,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应急工作; 

      (5)负责制定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负责组织辐射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3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石狮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建议市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协调处置。 

      现场处置组: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和市卫健局负责现场掌握事故原因,控制辐射源,组织、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消除事故后果,全力降低事故损失;配合医疗单位完成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公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控制、疏散无关人员和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开展事故现场前期监测,处置辐射事故。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站牵头,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赶往监测现场,协调省辐射分站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警戒区域,报告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支援。 

      后勤保障组:由综合股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器材)。 

      舆情信息组:由法宣股牵头,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依托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专家,专家咨询组由由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学、气象学、公共宣传等方面专家组成。为局辐射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其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为局辐射应急办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对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事后评估,提出后续处理建议。 

    4.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辐射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Ⅲ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建立并加强各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综合执法大队结合日常工作,实行 12369 环境保护热线 24 小时值班制,受理群众关于辐射相关情况的举报和投诉。 

      4.2预防工作 

      4.2.1 核技术利用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提交年度安全评估报告,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局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开展重点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安全评估报告,查找安全隐患。督促辖区内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4.3 预警 

      4.3.1 风险研判和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放射源运输事故,放射源使用设施和射线装置故障,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影响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等情况,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组长核准后,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4.3.2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辐射应急办、局相关股室及直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为市政府提供预警信息建议;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如有必要,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监测支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和解除建议。 

      当宣布解除预警时,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5.应急响应机制 

      5.1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配合省和市级辐射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必要时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指派技术支援协助处置。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职责协助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报告当地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石狮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对工作。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协调相关股室及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控制或切断辐射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5.2.2处置措施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调集相关工作组赴现场,并做好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安全防护等工作。 

      5.2.2.1现场调查 

      现场处置组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和程度。 

      5.2.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省辐射分站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1)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 

      (2)配合省辐射分站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 

      (3)对有可能遭受放射性沾染人员的衣物等所属物品进行表面污染测量,并对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标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人员通知卫生部门采取救治措施。 

      5.2.2.3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掌握事故原因,组织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降低事故损失。 

      (3)参与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追踪、查找放射源。 

      (4)现场处置组尚不具备处置能力时,请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5.3 信息报告 

      局辐射应急办按照要求编制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市政府、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 

      5.3.1 报告程序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室(应急值班电话:0595-12369,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3),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将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局辐射应急办。局辐射应急办主任立即向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根据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当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速报,并及时通报公安、卫健、应急等主管部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5.3.2 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附件4),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5),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应急响应终止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分级别报送市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5.3.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5.4安全防护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结合现场情况及专家意见,组织开展公众及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指导、督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采取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 

      (3)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和方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响应调整 

      当辐射事故事态进一步变化,与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不符时,应立即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响应等级建议。 

      5.6响应终止 

      终止应急响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后期处置 

      6.1 后期处理 

      应急终止后,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污染处置组执行下列行动: 

      (1)汲取经验,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后评估,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实施程序。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邀请省辐射分站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6.2 事故调查 

      依据核与辐射安全有关要求,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对辐射事故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3 总结评估 

      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送市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必须 24 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局应急值班电话24 小时保持畅通。 

      7.2 资金保障 

      根据石狮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与响应的需要,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提请石狮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宣教、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等。 

      7.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配备完善辐射防护服、个人剂量仪、报警装置等装备和医用急救箱,保障辐射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7.4 技术保障 

      依托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7.5其它保障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其它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安全宣传 

      局辐射应急办负责做好辐射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事故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 

      8.2培训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有计划的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8.3应急预案演练 

      由局辐射应急办制定和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8.4 监督考核 

      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责落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负责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5.2 责任追究 

      辐射工作单位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发辐射事故的,或者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责任。 

    9.附则 

      本预案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批准,局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及其实施程序定期修订,预案由局辐射应急办组织修订并报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各实施程序由局辐射应急办对应各专业组负责修订,局辐射应急办统一发布实施。 

    10.附件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图;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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