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3000-2022-00038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1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石狮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22〕23号
- 发布日期:2022-08-01
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泉环保监测〔2022〕2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石狮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石狮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22年7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4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7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8
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8
五、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9
六、污染源监测……………………………………………………………………15
七、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16
八、环境质量报告报送……………………………………………………………22
九、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23
十、相关事项………………………………………………………………………23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前廊村(石狮市第四实验小学)、金林村(国土综合楼)2个省控评价点,宝盖山(闽南理工学院)1个省控清洁对照点。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等。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1)石狮市城市空气站点的监测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所需经费由石狮市地方财政保障。
(2)石狮市的3个省控城市空气站点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代表局委托第三方负责运维。
(3)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代表局负责站点仪器设备的更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维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建立预防人为干扰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4)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石狮市财政保障石狮市城市空气站点所需经费。
5.数据报送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日数据审核工作。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福建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异常情况报备制度》(闽环站字〔2016〕58号)要求,于每日12时前,通过“福建省环境空气质量智慧综合平”(http://fjaqi.fjemc.org.cn)审核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做好数据审核及异常情况报备。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评价6项污染物,并作为各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扣除。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环境空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文件规范开展质控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强化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管理。
1.监测范围
金林村(城区)、石狮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远郊清洁对照点)。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若一天中有几次降雨(雪)过程,可合并为一个样品测定;若遇连续几天降雨(雪),则将一个采样监测周期的降雨(雪)视为一个样品。
降水监测以采样开始时间作为该样品的监测日期,如采样时间1月31日9:00-2月1日9:00的降水数据,视为1月31日的监测数据。
4.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石狮市财政保障经费,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将上月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通过“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省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质控工作。
(三)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永宁镇(前埔工业区)。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HJ1221-2021),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为保证月初统一时间报送数据,采样周期开始日期为每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结束日期为下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自第二季度起开展监测。
4.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石狮市财政保障经费,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采样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数据报送
每月8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上报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开展质控工作。
二、 水环境质量检测
(一)饮用水水源地采样
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配合完成采样。
1.监测范围
石饮(水源地名称:南高渠取水口;水厂名称:石狮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体类型:河流)
2.采样时间
采样时间为每月的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3.特殊状况采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我局需立即组织全面排查,并向国家总站报送相关报告。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小流域水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配合完成采样。
1.监测范围
我市列入《福建省小流域水环境监测点位设置方案》(闽环保科〔2017〕1号)的厝上桥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5项指标。
3.监测频次方式
逢双月监测1次,全年共监测6次。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石狮监测站配合完成,分析工作主要由驻市站负责。
4.数据审核
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重点关注地块监测为地方事权,由石狮市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石狮市环境监测站配合联系我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2022年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项目、频次等开展监测,并按时将监测数据报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石狮市3个“十四五”地下水环境质量省级考核监测点位(石狮市新华路92号靠近中国银行(石狮镇中路支行)、石狮市永宁镇郭宅村郭宅二区18号北面15m和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由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配合。
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在石狮市选择1个海滩开展海滩垃圾监测。
2.监测项目
海滩垃圾、海面漂浮垃圾、海底垃圾(选测)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
3.点位布设
海滩垃圾监测区域为自然海滩岸线,包含定期清理的海滩和未经清理的海滩,监测断面布设应覆盖滨海旅游娱乐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等海洋功能区。根据监测区域长度确定监测断面数量:长度不大于2km的海滩,宜布设不少于2个监测断面;长度为2-5km的海滩,宜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断面;长度大于5km的海滩,宜布设不少于5个监测断面。
海面漂浮垃圾监测断面应垂直于主岸线并均匀分布于监测区域,应能代表管辖区域海面漂浮垃圾总体状况。海湾面积大于等于100km2,宜设置不少于3条垂直于湾底的监测断面;海湾面积为10-100km2,宜设置不少于2条垂直于湾底的监测断面;海湾面积小于10km2,宜设置不少于1条垂直于湾底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应均匀分布于监测区域,监测断面上的采样点位均匀布设。河口区域以扇形方式设置不少于3条监测断面。拖网采样搭载水质监测工作实施。
4.监测频次
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含海滩垃圾)于8-9月监测1次。
5.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海滩垃圾监测,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6.数据报送
我局于监测月的次月通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将监测数据、工作照片(5幅以上)及评价报告报送海洋中心。根据监测数据、记录信息和调查情况,编制本市年度海洋垃圾监测评价报告,并于10月29日前报送海洋中心及省近海站。评价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概况、海洋垃圾分布状况、来源及潜在影响分析。
7.质量保证和质理控制.
按照《海洋垃圾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海环字〔2015〕31号)、《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程(试行)》(海环字〔2016〕13号)的要求进行。
1.监测范围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石狮市地方保障工作经费。前期我市已按照要求选定永宁镇前埔村作为一般监控村庄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后续若有变化由生态股和环境股负责与上级对接;石狮市环境监测站按要求配合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
县域出、入境断面和湖库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人工监测方式的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报送每天日均值;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应于2025年前完成1次监测。
4.点位布设和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点位布设并开展监测。
在监控村庄所在县域,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当增加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点位布设具体原则如下:
(1)以村庄所在县域为单位,在其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一个监测断面,并对县域内相对重要湖库开展监测。若国控、省控、市控等水质监测断面(点位)与上述位置重叠的,可采用相关断面的监测数据。
(2)在县域内重点区域设置3个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其中,至少布设一个种植业污染断面、一个养殖业污染断面、一个农村生活污染断面:
①在县域内最大的农作物种植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如有大型灌区,应优先在灌区的农田退水口下游500m处设置断面。
②在县域内最大的畜禽或水产养殖集聚区、或最大的规模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养殖业污染控制断面。
③在监控村庄所在的农村生活集聚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
④若上述农业面源所在受纳水体下游不足500m处即汇入下一级河流,则在汇入下级河流之前设置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
⑤监测点位一般设置在县域最大河流的下一级支流,一般为三级或四级支流。
⑥无明显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生活集聚区等农业面源重点区域的地下水井布设监测点位。
5.数据报送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核本辖区相关数据后,通过国家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数据。数据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村庄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可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11月底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属于国、省控点位的数据,以从福建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福建省环境空气质量智慧综合平台等省级平台数据库提取的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式的)监测数据为准。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应在11月30日前,向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报送有关监测数据(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 号)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1.城市功能区噪声
(1)监测范围
古宅菜市场、动物检验检疫中心、新湖村委会,共计3点。
(2)监测项目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测量小时等效声级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标准偏差(SD),记录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器型号、声校准器编号。
(3)监测频次及监测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共4次。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将石狮市中心城区点位季度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发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审批、由省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方可执行。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允许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第1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1)监测范围:为2003年通过认证的100个点位。
(2)监测项目: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标准偏差(SD),记录声源代码、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器型号、声校准器编号。
(3)监测频次及监测时间
开展1次昼间监测,监测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每年11月25日前,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将石狮市中心城区点位季度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发送驻市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审批、由省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方可执行。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允许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第1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1)监测范围:为2003年通过认证的19个点位。
(2)监测项目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标准偏差(SD),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辆/20min)、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器型号、声校准器编号。
(3)监测频次及监测时间
开展1次昼间监测,监测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每年11月25日前,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将石狮市中心城区点位季度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发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审批、由省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方可执行。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允许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第1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六、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等。具体如下:
(1)《2022年泉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源排放口;
(2)设计能力在2500吨/日及以上的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污口;
(3)所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控区的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
(4)《2021年泉州市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所有医院废水排放口;
(5)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石狮市抽测不少于2家。
(6)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的监测,抽测各不少于1家;
(7)其他污染源。我局各股室、执法大队、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求确定。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确定。前述名单和下述直排海污染源名单中重复的,不需重复监测。
3.监测频次
(1)根据环境管理需要确定,但全年安排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其中,对于监测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
(2)若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对项目(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频次执行。
4.工作方式
我局综合股会同相关股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开展本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确定并实施本辖区“测管联动”监测,原则上每个月均应组织开展监测;其中,属于抽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测。执法大队、监测站配合省站、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的“测管联动”监测、执法监测、质控抽测等工作。
5.数据报送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在开展执法监测、“测管联动”监测等工作中,应于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完整地录入“福建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wrygl.fjemc.org.cn),不得选择性录入数据资料;对有关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等相关信息,要及时报送我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局综合股应督促辖区内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及时报送执法监测数据及VOCs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执法监测报告,VOCs专项检查监测季报,分析监测任务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在每季度结束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将执法监测的报告及VOCs专项检查监测季报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站及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执法监测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类型 |
报送材料 |
上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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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上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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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抽测、“测管联动”监测 |
报告类 |
监测报告 |
随测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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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 |
数据类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含“测管联动”监测数据) |
随测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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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 |
监测报告 |
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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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
重点污染源 |
电子版 |
数据类 |
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含“测管联动”监测数据) |
随测随报,每季度第3个月18日截止 |
报告类 |
季度执法监测报告 |
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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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
报告类 |
季度执法监测报告(正式行文) |
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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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报 |
VOCs专项检查监测 |
电子版 |
数据类 |
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 |
随测随报,每季度结束次月1日前截止 |
报告类 |
应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和监测情况两块内容,且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需同步进行 |
每季度结束次月1日前发出 |
|||
纸质版 |
报告类 |
应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和监测情况两块内容,且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需同步进行 |
每季度结束次月1日前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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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重点污染源 |
电子版 |
报告类 |
年度执法监测报告(正式行文) |
当年12月20日前发出 |
纸质版 |
当年12月25日前发出 |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应对录入综合管理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及时维护,严格依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价。加强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不重复录入数据,不录入无效数据。未开展监测或上报数据存疑的,要按要求解释说明。
(2)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善异常数据复核与监测报告抽查调阅制度。审核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批注审核意见,退回上一级核对原始监测报告,回溯数据录入过程,复核分析评价结果,确认数据无误并填写处理意见后再提交审核。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监督检查
1.监测依据
《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8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关于报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数据的通知》(环办函〔2014〕7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4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
2.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以及最大养殖能力达到省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3.监测要求
局综合股牵头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督促有关排污单位规范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及时填报相关资料,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应根据许可证发放情况随时更新相关信息)开展排污监测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全面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
(1)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在查清所有污染物排放口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及主要监测指标,规范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其中,新建设的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和实施自行监测的相关准备工作。
(2)监测内容及频次
①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执行。
②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指南要求执行。对目前暂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指南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执行。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减少监测内容,或者降低监测频次。
③生态环境部若新发布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排污单位应按其规定执行。
(3)监测资料保存
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备查(包括监测方案、委托监测合同、仪器使用记录、监测报告、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测试谱图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应要求其在提交监测结果的同时,须随附原始记录、相关谱图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有关工作流程
①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点位信息及监测指标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排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审核同意后,由局综合股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修订,同时上传变更申请材料及我局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②排污单位应根据系统模板编制或修订自行监测方案,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协助审核经我局审核备案后上传到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若排污单位主要信息未发生变更,且上一年度监测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可参照原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监测,无需重新备案。
③局综合股和石狮市环境监测站应对排污单位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执法大队负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④对长期停产(复产时间未定)但未永久关停的排污单位上传停产证明,并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为“长期停产”。同时,局综合股将停产名单通报执法大队,大队每月派员现场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恢复生产,责令其当月即开展自行监测。
4.数据填报考核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数据填报及信息发布统一使用“福建省重点污染源信息综合发布平台”,该平台并为我局及相关企业提供了对应的用户账号。各具体业务系统的网址如下:
①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http://wrygl.fjemc.org.cn
②企业登录平台:http://220.160.52.213:10072/fjqq
③信息发布平台:http://wryfb.fjemc.org.cn
(2)排污单位应及时完整录入提交监测结果(未监测项目应说明原因),并对所填报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综合管理系统将实时提醒我局、排污单位有关信息缺报情况、填报数据审核情况。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并参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进行检查评估,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监测报告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针对报告编制情况及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必要时可赴实验室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局综合股、执法大队和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5)结果共享与数据报送
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执法部门共享,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要依法查处。局综合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将半年和年度本辖区检查结果报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同时电子件发送到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箱(qzhbjck@163.com)。
1.监测范围。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全市共有5个直排海污染源(截止2019年底)。
2.监测项目。按照排口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
3.监测时间。每季度1次。
4.工作方式。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由石狮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汇总至福建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质量保证。按照《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水科。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环办监测〔2022〕1号)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加强日常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泉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9〕7号)等精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持续宣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完善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情况的指导帮扶,强化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闽环保监测〔2021〕31号),进一步优化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流程,提升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配合推进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开发及应用,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
局综合股、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积极配合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待上级下发。
3.持证上岗及实验室能力考核和建设
(1)石狮市环境监测站按规定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及时申请资质认定复评审和扩项工作,根据资质能力和工作需要,组织监测人员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做到每个项目持证人数不少于2人。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专项能力考核,及时识别和纠正其在相关监测项目中存在的异常偏离,进一步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提升。
(2)局综合股和监测站完成《泉州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泉政办〔2020〕39)规定的能力建设任务。
4.强化社会监测机构监管
局综合股、监测站要持续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按照省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0〕1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核查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数据质量,并逐步向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重点领域延伸,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真实。
(一)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石狮市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2.报送内容。报送石狮市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和pdf版本。
3.工作方式。局综合股会同环境监测站编制本辖区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4.报送方式。2022年6月15日之前,将《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电子版报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和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报告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要求编制《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为可编辑模式。
1.报送范围。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2.报送方式。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2年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填报时间。2022年4月28日前完成。
4.质量检查。石狮市环境监测站配合省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更新和填报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十、有关事项
1.本《方案》属于地方事权的监测工作,其经费由石狮地方财政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67号)、《泉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泉政办〔2021〕38号)给予保障。
2.各有关股室(单位)应及时登录“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福建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系统”(http://wrygl.fjemc.org.cn)、“福建省重点污染源信息综合发布平台”(http://wrygl.fjemc.org.cn)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泉州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等,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
3.各负责股室(单位)应按时将监测数据、监测报告报送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和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qzems@163.com)。
4.各有关股室(单位)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工作,为打赢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
附表
2022年石狮市环境监测点位信息表
表1 2022年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序号 |
点位名称 |
测点编码 |
所在县(区) |
点位级别 |
点位属性 |
监测方式 |
监测承担单位 |
1 |
宝盖山 |
581601 |
石狮市 |
省控 |
城市点(不评价) |
自动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2 |
金林村 |
581602 |
石狮市 |
省控 |
评价点 |
自动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3 |
前廊村 |
581603 |
石狮市 |
省控 |
评价点 |
自动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4 |
石湖作业区 |
350581601 |
石狮市 |
省控 |
城市点(不评价) |
自动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表2 2022年石狮市降水监测点位
序号 |
点 位名称 |
测点编码 |
所在县(区) |
点位属性 |
监测承担单位 |
1 |
石狮市金林村 |
581602 |
石狮市 |
城区点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2 |
石狮市自来水厂 |
581605 |
石狮市 |
清洁对照(远郊)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表3 2022年石狮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
序号 |
点位名称 |
所在县(区) |
点位编码 |
点位级别 |
水质评价类别 |
所在河流 (湖库) |
所在流域 |
水体类型 |
监测承担单位 |
1 |
石狮市石狮水厂南高干渠取水口 |
石狮市 |
581301 |
省控 |
Ⅲ类 |
南高干渠 |
晋江 |
河流 |
福建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县(区) |
点位编码 |
水质评价类别 |
所在河流 |
水体类型 |
监测承担单位 |
1 |
厝上桥 |
石狮市 |
151 |
V类 |
厝上溪 |
河流 |
福建省泉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表5 2022年石狮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辖区 |
区域声环境质量 |
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
监测承担但单位 |
|||
网格尺寸 m×m |
有效 网格数 |
主次干道 总数 |
点位数 |
点位数 |
点位名称 |
||
石狮市 |
300×300 |
100 |
9 |
19 |
3 |
新湖村委会(2类区)、古宅农贸市场A幢(3类区)、植物检验检疫站(4a类区) |
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
表6 2022年石狮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
序号 |
原点位编码 |
经度 |
维度 |
点位级别 |
监测承担单位 |
备注 |
1 |
F39 |
118.7600 |
24.7900 |
省控 |
省近海站 |
|
2 |
F84 |
118.7627 |
24.7210 |
省控 |
省近海站 |
|
表7 2022年泉州市区区域噪声监测任务分工石狮市监测点位
测点编号 |
监测点位名称 |
责任 属地 |
声源类型 |
1176 |
石湖民族学校教学楼后 |
石狮市 |
生活 |
1202 |
韦蓝琪制衣公司内 |
石狮市 |
交通 |
1203 |
石狮市佳龙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东侧 |
石狮市 |
工业 |
1235 |
祥芝镇码头路41号东侧 |
石狮市 |
生活 |
1262 |
祥芝福祥北路247号前(祥运村老人协会后) |
石狮市 |
生活 |
监测项目:各区域网格测点1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累计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记录声源代码、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仪器器具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型号、声校准器编号、声校准器器具编号、网格编码、点位编码等(具体见原始记录表)。
监测时间:每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5年(五年规划的第3年)开展1次夜间监测,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表8 2022年泉州市交通噪声监测任务分工石狮市监测点位
属地 |
路段名称 |
测 点 名 称 |
测点编码 |
石狮 |
X323线 |
祥芝边防派出所往右60米 |
J-20-78 |
石狮 |
港口大道 |
华丰纺织公司入口小路往左100米 |
J-24-83 |
监测项目:各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测点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记录累计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辆/20min)、 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仪器器具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型号、声校准器编号、声校准器器具编号、点位编号、点位编码等(具体见原始记录表)。
监测时间:每年1次昼间监测,每5年(五年规划的第3年)开展1次夜间监测,监测时间为春季或秋季,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格式要求:监测数据按上级统一格式上报。
表9 2022年石狮市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村庄名单
序号 |
地区 |
县 |
村庄 |
类型 |
1 |
泉州 |
石狮市 |
前埔村 |
选测 |
表10 2022年地下水环境质量省考点位
序号 |
编号 |
地区 |
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经度 |
纬度 |
级别 |
类型 |
1 |
QZ14 |
泉州 |
石狮 |
石狮市新华路92号靠近中国银行(石狮镇中路支行) |
118.626575 |
24.740077 |
省控 |
区域 |
2 |
QZ15 |
泉州 |
石狮 |
石狮市永宁镇郭宅村郭宅二区18号北面15m |
118.687665 |
24.706271 |
省控 |
区域 |
3 |
QZ20 |
泉州 |
石狮 |
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
118.740101 |
24.741783 |
省控 |
污染源 |
表11 2022年地下水环境质量市监控点位
序号 |
地区 |
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级别 |
类型 |
1 |
泉州 |
石狮 |
石狮市宝盖镇松冒仑后四区65号 |
市级 |
区域 |
2 |
泉州 |
石狮 |
石狮市蚶江镇洪窟 |
市级 |
区域 |
3 |
泉州 |
泉州 |
石狮市锦尚镇厝上 |
市级 |
区域 |
4 |
泉州 |
石狮 |
石狮市祥芝镇万祥图书馆南侧300m |
市级 |
区域 |
表12 2022年石狮市直排海污染源名单
行政区代码 |
市(地、州、盟) |
县(区) |
企业详细名称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祥芝环境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锦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表13 2022年石狮市水重点单位排污名单
行政区代码 |
市(地、州、盟) |
县(区) |
企业详细名称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祥芝环境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锦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总医院 |
表14 2022年石狮市大气重点单位排污名单
行政区代码 |
市(地、州、盟) |
县(区) |
企业详细名称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含石狮市废旧矿区生态修复示范项目一期)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表15 2022年石狮市土壤重点单位排污名单
行政区代码 |
市(地、州、盟) |
县(区) |
企业详细名称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含石狮市废旧矿区生态修复示范项目一期) |
350581 |
泉州市 |
石狮市 |
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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