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时间:2018-05-03 12:01
     一、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信息公开意见箱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每季度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开展。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组成考核组,提前制定并下发具体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检,整理汇总迎检资料,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上网浏览、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制度,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九、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指标。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实行责任追究。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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