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4-3000-2018-00059
- 发布机构:石狮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24
- 标题:石狮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商务综〔2018〕57号
- 发布日期:2018-10-31
各股、各下属单位:
按照《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委办〔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泉财教〔2018〕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石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石狮行政辖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使用一般公车必须符合《石狮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必须符合以下7种情形:①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②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③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④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⑤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协、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⑥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病紧急就医;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二、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落实“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车者应先填写派车单,而后通过“帮邦行公务车平台”下单、审核。
三、在石狮辖区外的公务出行,按照《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各下属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报我局备案。
附件:石狮市商务局公务用车派车单
石狮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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