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5日)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制定《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
(二)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形式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shishi.gov.cn。
2.定期向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供群众现场查阅。
3.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两馆”查阅、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83050003
传真号码:0595—83050002
电子邮箱:2424861705@qq.com
办公及通信地址:石狮市八七路公务大厦三楼西侧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直接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电子版,点此提交。《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申请表》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表》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申请表》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受理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受理机构不予公开。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受理机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受理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受理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