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8-1000-2018-00233
    • 发布机构: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19
    • 标题: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卫计〔2018〕30号
    • 发布日期:2018-03-19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3-19 16:33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狮政办﹝2014﹞68号)和《泉州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泉卫计函[2017]271号)的要求,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19日
     
    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及《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泉州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石狮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石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狮市内发生的地震和区域外发生并导致我市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分 级 标 准 

    初 判 标 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全省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 机构及职责
        市卫计局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计局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卫计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工作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计局组建专家组,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指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3.3.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120急救中心及市医院是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队伍,泉州市卫计委的后备医疗队是第一支援梯队,由省卫计委指定省级医院、周边地区医院和驻军医院医疗队为第二支援梯队。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由于地震导致事发地的化学毒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处置,主要负责人员防护,医学洗消和医学监护等。
        3.3.3 卫生监督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监督监测检查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的分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  I级响应、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卫计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收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逐级上报泉州市计委和省卫计委,并向泉州、省卫计委提出支援请求。
        4.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市卫计局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先期处置工作,迅速收集和评估灾情、疫情逐级上报泉州市卫计委和省卫计委,并向泉州卫计委提出支援请求。
        4.1.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下,市卫计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泉州市卫计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需要泉州市级支援的,及时向泉州卫计委提出支援请求。
        4.2  现场医疗救援
        4.2.1  先期处置
        接到地震灾害信息后,市卫计局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泉州市卫计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医疗救援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伍应当指定现场负责人带队。
        4.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市卫计局在地震灾害现场安全地带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当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医疗救援工作需求、建议及后续处置方案的请求。
        4.2.3  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在靠近救援现场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措施要果断,处置要恰当,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由现场业务职称最高的执业医师全面负责现场检伤分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脚踝部位(或系在胸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由指挥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援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地带。
        4.2.4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应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送。
        (2)在转送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送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送单上认真填写转送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送单一份交给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给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度辖区内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送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在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时,由市卫计局及时向泉州市卫计委提出请求,并按照泉州市卫计委的安排,及时转送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  后方医院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卫计局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根据医院的条件、功能和专科强项等制订出一级、二级接收医院调配方案,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收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1)一级接收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具有清创、止血、包扎、缝合、基础心肺复苏及一般生命体征支持与观察治疗等功能,能进行常规化验、心电图、X线等检查。
        (2)二级接收医院:市医院。除上述功能外,能胜任高级心肺复苏、一般创伤、复合伤的救治,各种危重症的监测、治疗,及一般手术治疗,有符合二级医院ICU标准的ICU。
        4.3  卫生防疫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卫计局根据情况组织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一般在紧急救援期(黄金72小时)结束后,全面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4.3.1  疫情监测。市疾控中心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疾病监测、报告、汇总、分析工作。网络直报系统遭到破坏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泉州市疾控中心报告。
        4.3.2  环境卫生。市爱卫办要及时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堆集点,做好粪便、垃圾的消毒、清运等卫生管理,妥善处理人和动物尸体。加强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
        4.3.3  尸体处理。要遵循尊重逝者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遇难者和动物尸体。需要辨明逝者身份而不能马上处理者,存放时间应尽量缩短。
        4.3.4  饮水卫生。要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做好临时用水的监测、消毒工作。
        4.3.5  化学中毒、放射事故预防和处理。卫生应急队伍要尽量远离化工厂等潜在危险源,做好个人防护。因灾出现化学中毒或放射事故事件后,积极协同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毒物监测和毒物健康影响评价,做好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4.3.6  心理干预。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心理干预队伍、志愿者等,对灾民、遇难者亲属、现场救援人员及其他有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4.4  信息报告
        各类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卫生防疫队伍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市卫计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市卫计局汇总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泉州市卫计委报告。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泉州市卫计委。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计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计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名单应上报市卫计局备案,并及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医疗救援能力。
        5.3  物资储备
        市卫计局向市商务局提出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制订储备计划,加强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市卫计局要积极协调交建、公安等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5  经费保障
        市卫计局要及时申请、调整、安排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工作。
        6  公众参与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地震灾害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 其他地震事件卫生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邻市地震应急、外市特大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各相关单位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并视情采取相应的卫生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解释。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3日发布的《石狮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狮卫计〔2014〕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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