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1203-2019-00089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08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19〕152号
- 发布日期:2019-10-08
各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局有关单位、科室:
为规范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2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每年对注册在辖区且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请各有关单位、科室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检查工作。
石狮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2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在辖区且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正常营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正常营业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年按50%比例进行抽查;正常营业的劳务分包企业每年按25%比例进行抽查。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两年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
第四条 检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企业是否每年对管理及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的;
(五)企业是否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投入财务专项台帐;
(六)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八)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
(九)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企业是否按制度要求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项目按规定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检查组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