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0200-2019-00064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7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石狮市公安局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 发展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石狮市金融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 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19〕111号
    • 发布日期:2019-06-17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石狮市公安局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 发展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石狮市金融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 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6-17 17: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产业,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4〕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总体思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中心市区包括湖滨街道凤里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及由学府路、南环路、南洋路、香江路围成的封闭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所,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所,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经营性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除外。 

      三、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包括: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五)对废旧厂房、店面及未开发地块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八)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九)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在选址阶段应邀请交警、规划设计等单位提前介入,征求合理的意见建议。所停车泊位数大于2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经评审通过后,且评审后的修编文本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十一)优先支持中心市区危房、旧房拆除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四、运作模式 

      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在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所的投资经营者;鼓励社会力量采取PPP等方式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PPP的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依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政策措施 

      (一)国土规划房产政策 

      1.政府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租赁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3.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4.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PPP、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涉及需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建设指标的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报政府批准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6.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7.在拟定土地出让条件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超过项目配建标准建设的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8.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地面立体(地下)公共停车场及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层高在2.2米以上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防工程除外),涉及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地下停车场涉及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认定。 

      (二)财政奖励支持政策 

      1.对新建公共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拆危改建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实施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 

      1)停车泊位50个以上(包括50个)的公共停车场所,每个停车泊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3000元 

      2)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公共停车场所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不得改变公共停车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除外。 

      2.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三)商业开发政策 

      为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平衡项目投资,凡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的,根据土地性质、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按规定缴税后的收入可作为停车场所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允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划出20%停车位对外出售,且出售的停车位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权年限。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整体进行交易。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其广告位的审批、出让和分成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营权政策 

      1.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合作经营或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由双方商定。涉及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费优惠政策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和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六)停车收费政策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由社会力量全额投资兴建非自然垄断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站、医院、物流园区、专业市场、道路等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及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可综合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因素)。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领取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 

      (七)简化审批政策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涉及的地下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建设方案,审查并公示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备案登记。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及200个车位以上的机械式停车场所建设,应当开展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机械停车设备需经质监部门验收。 

      (八)运营保障政策 

      交通警察大队要切实加大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对市区停车秩序依法严格管理,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满足停车需求前提下,原则上在出入口200米内不得设立道路停泊车位。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在本停车场配建电子收费系统并在道闸同步安装卡口抓拍相机,接入交通警察大队建设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采集车辆信息,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新改扩建停车场在建设同时需在周边重要交通节点同步设计、配建诱导屏,并对周边路网电警、交警诱导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进行同步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分工协作。成立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各指派一名负责人,共同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审议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停车产业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规划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停车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所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停车难、乱停车具体情况,优化调整公共停车场所规划布局,按公共停车场所专项规划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并根据轻重缓急逐年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所。 

      (三)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有序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建成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使用功能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辖区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公共停车场所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进行查处;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所或改变公共停车场所使用性质的,由规划、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规划、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八、附则 

      本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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