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1700-2020-00013
    • 发布机构: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28
    • 标题: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政〔2020〕27号
    • 发布日期:2020-04-30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17:18

      各村(社区居)委会: 

      现将《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4〕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积极组织我市适龄居民参保续缴,确保2020年度续缴率达96%以上〔截至2020年6月30日,各镇(街道)续缴率达90%,9月30日续缴率达96%〕。 

      二、参保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工作安排 

      (一)续缴参保和新增参保 

      1.续缴参保对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交2020年度保费的城乡居民。 

      2.新增参保对象 

      (1)2020年新增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 

      (2)2020年度户籍由外地转入本市,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且尚未参保的城乡居民。 

      3.办理程序 

      按照《镇村两级新农保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狮新农保办〔2011〕3号)的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主办单位: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石狮农商银行,各镇(街道)、村(社区) 

      (二)缴纳保费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各村(社区)需缴费人员名单发送给各村(社区),各村(社区)通知需缴费人员确保城乡居民保银行卡(折)余额足额。石狮农商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读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缴费人员清单和档次信息,扣款后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汇总申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各村(社区),石狮农商银行 

      (三)补缴保费 

      1.一次性补缴 

      2020年年满60周岁的已参保对象,如需补缴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保费,通知其须提前一个月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办税大厅)办理补缴申报。 

      2.中断补缴 

      对需补缴以往年度中断保费的,通知补缴对象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办税大厅)办理补缴申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工作时限:2020年1月至12月 

      (四)便民金融服务 

      多途径宣传城乡居民保政策,引导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开辟城乡居民保“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高参保人满意度。 

      主办单位:石狮农商银行 

      工作时限:2020年1月至12月 

      四、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要及时生成续缴参保对象名单,统计各镇(街道)续缴率,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 

      (二)各镇(街道)要把握好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答参保对象提出的疑难问题,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环节工作。 

      (三)石狮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要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的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对象办理续缴保费、新增参保、补缴保费、查询、变更等业务,及时为各参保对象办理银行卡(折)。 

      (四)将该项工作纳入我市绩效考核,由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对各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续缴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励措施 

      (一)对各村(社区)动员新增参保登记及资料录入工作进行补贴,每新增参保1人给予补贴1元。 

      (二)各镇(街道)在6月30日前续缴率达90%的,村(社区)每新增或续缴参保并扣款成功1人给予奖励2元;在此基础上,9月30日前续缴率达96%的,每新增或续缴参保并扣款成功1人再奖励1元;在9月30日前续缴率未达96%的,取消相应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划拨至各镇(街道)。 

      (三)各镇(街道)可按规定自行建立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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