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0600-2022-0003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5
    • 标题: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政规〔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11-15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10:52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中心):

      现将《宝盖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盖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宝盖镇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宝盖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宝盖镇内部审计,是指宝盖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我镇各村(社区)、镇直各社团、各征迁指挥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内控管理、实现单位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建立我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党委秘书、负责征迁工作的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国土规划副镇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共同担任,下设内部审计办公室(挂靠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作为镇内部审计的职能机构。内部审计办公室由镇纪委办、财政所、三资办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受法律保护,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镇内部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年初负责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末向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二)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对各村(社区)、镇直各社团组织、各征迁指挥部开展财经业务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负责对使用镇财政资金或镇、村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以及市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收支结转等情况。加强对镇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其他资金、镇和村集体“三资”、镇直各社团、各征迁指挥部等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各村(社区)使用镇财政资金或镇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用跟踪审计的方法,强化项目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提高审计工作实效。 

      (三)专项审计和调查。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针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专项审计,提出审计建议,为领导的决策和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五章  内部审计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镇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镇内部审计办公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镇内部审计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镇内部审计办公室或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内部审计办公室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相关问题,应当支持、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等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上报镇有关部门。 

      第七章  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内部审计办公室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对象作出具体说明。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审计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内部审计办公室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根据审计所反映的“问题清单”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被审计对象应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第二十条 建立约谈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以下情况的,镇分管领导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1)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2)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镇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向镇内部审计办公室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镇相关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镇相关科室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镇政府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镇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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