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0200-2017-00028
    • 发布机构:石狮市宝盖镇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0-16
    • 标题:宝盖镇城管办协勤人员管理办法
    • 备注/文号:宝委综〔2017〕64号
    • 发布日期:2017-10-16
    宝盖镇城管办协勤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16 17:29

      镇机关各办(中心): 

      为加强城管办协勤人员管理,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决定试行城管办协勤人员日常工作和绩效量化考评,并制定《宝盖镇城管办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狮市宝盖镇委员会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盖镇城管办协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办协勤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城管协勤人员(以下简称协勤员),充分发挥协勤员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自行公开招聘,协助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协勤员的职责: 

      (一)热爱协勤员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镇政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三)文明执勤,协助镇政府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四)积极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招聘协勤员必须符合市委市政府核定的名额,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镇城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公开招聘、合同签订、岗前培训、岗位分配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镇城管办是协勤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新招聘的协勤员必须接受相关法规、业务及内部规章制度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协勤员聘用期限为三年,实行三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首次聘用的协勤员试用期为1个月,工资2500/月,无绩效。 

      第三章   待  遇 

      第七条协勤员试用期考核通过后的待遇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确定。 

      (一)协勤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底按规定发放年终绩效。 

      1、基本工资。每人2000元/月。 

      2、工龄工资。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龄工资每年50元,封顶300元(协勤员工作每满一年整的于次月每月增加50元工龄工资)。 

      3、岗位工资。按照各个不同岗位的业务技术要求、劳动条件、责任等因素确定,其中队长补贴600元/月,副队长补贴400/月,小队长补贴200元/月,各小队驾驶A岗补贴200元/月,驾驶B岗补贴100元/月,专职司机补贴300/月。 

      4、月绩效工资标准。镇城管办协勤人员月绩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按当月绩效量化考评得分折算发放。 

      5、年终奖金。分为4档,一档为优秀的按2个月基本工资发放;二档为合格的按1.5个月基本工资发放;三档为基本合格的按1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四档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终奖金。 

      (二)镇政府每年统一为协勤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三)统一配发制式服装和安排住宿。 

      (四)婚假、丧假、产假和假期间待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规定实施。 

      (五)上述待遇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镇城管办要加强协勤员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镇政府规章制度管理协勤员。 

      (二)负责协勤员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各类活动学习,明确协助执法工作职责,落实管理任务。 

      (三)参照考核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协勤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协勤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第九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条  建立协勤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及管理考核细则,对协勤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协勤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权重分配。每月按以下分配的权重分别对协勤员进行绩效量化评分: 

      考评对象 

      工作绩效百分制考评权重(考评人员分值分配) 

      城管办负责人 

      城管局下派人员2名 

      城管办队长、副队长 

      城管办分队长 

      考评抽查 

      城管办队长、副队长 

      40 

      30X2 

      -- 

      -- 

      -- 

      城管办内勤、专职司机 

      30 

      20X2 

      15X2 

      -- 

      -- 

      城管办各分队长 

      25 

      15X2 

      15X2 

      -- 

      15 

      城管办其他协勤人员 

      20 

      15X2 

      15X2 

      5 

      15 

      备注:1、“考评抽查”为每月随机抽取的若干次考评项目。 

      (二)考评方式。考评人员每月末按上述分配的分值,根据考评对象当月工作完成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量化评分后进行汇总: 

      1、分类考评。城管办负责人和市城管局下派队员分别对镇城管中队全体协勤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城管中队队长、副队长仅对分队长、内勤人员以及其他协勤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各组分队长仅对本组队员进行量化评分。 

      2、考评抽查。镇城管办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队员日常巡查执法整治情况及城管办内部环境卫生进行督查。 

      3.明确时限。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考评人员须将上月重点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 

      (三)附加分值。每月有下列超额表现之一的,视表现情况对考评对象在上述百分制得分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分后确定最终得分: 

      1、镇城管办分管领导可根据考评对象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酌情予以适当加分或扣分。 

      2、参与整治乱贴、乱涂、乱写“牛皮癣”、小广告、乱拉广告条幅的方面,当场制止并处理相关行为人的,参与协勤员每人加2分; 

      3、参与整治、取缔随意倾倒大量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的方面,取缔一起(拖拉机、机板车等中型车辆),参与协勤员每人加2分;取缔一起(后八轮等大型车辆),参与协勤员每人加3分; 

      4、参与整治“滴、撒、漏”的方面,取缔一起,参与协勤员每人加2分; 

      5、参与制止焚烧垃圾行为方面,取缔一起,参与协勤员每人加1分;若现场发现并制止焚烧垃圾当事人的,参与协勤员每人加3分; 

      6、除正常上班时间段外,因工作需要,参与管理或配合整治行动的,每人每小时加0.7分。 

      (四)考勤制度和其他纪律执行情况。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相应扣分: 

      1、日常制度方面 

      (1)无故迟到、早退的(15分钟以内),发现1次扣发当月绩效评分1分;2次扣3分;3次扣5分;4次扣8分并由队长对其谈话劝戒;5次或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并给予解聘处理。 

      (2)着装不齐的,发现1次扣除当月绩效评分1分;2次扣3分;3次扣5分并由队长对其谈话劝戒;发现4次的,直接扣除当月绩效总分;5次或以上的,给予解聘处理。 

      (3)上班时间玩手机的,发现1次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发现2次直接扣除当月绩效总分;发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解聘处理。 

      (4)无故旷工半天的(超过15分钟的),扣除当月绩效评分6分;无故旷工一天的,扣除当月绩效评分12分并由队长对其谈话劝戒;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总分;无故旷工两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总分并给予解聘处理。 

      (5)当月各组的值日卫生情况,发现一次没值日的每组每人扣2分,参加但表现不积极、完成任务不好者每组每人扣1分,逃避值日者每次扣2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全部当月考评分数,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非上班时间穿着制服进入消费娱乐场所或进行非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值班、执勤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行使私权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公务中对群众耍特权,态度生硬、语言粗鲁、行为不端、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执法巡查方面 

      (1)违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累计2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 

      (2)对占道经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焚烧垃圾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制止不力或视而不见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累计2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 

      (3)针对市容整治问题,发放通知单后,责任小组未继续跟进处理或轮班换组工作交接未做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累计2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 

      (4)执法过程中,隐报、瞒报、弄虚作假以及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考绩效总分。 

      (5)上级领导、有关部门交办或群众举报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反馈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评分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 

      (6)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在职责范围内办事推诿、拖拉、刁难,消极怠工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累计2次给予解聘处理。 

      (7)配合行动时,借故逃避行动、行动过程中不听从指挥擅自行动或消极执法不配合队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8)同一问题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总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队长、分队长、队员和内勤人员分开实施考核。 

      (一)每月按绩效量化考评最终得分,直接换算考评对象当月应发绩效工资。即:应发月绩效工资=月绩效量化考评最终得分/100×月绩效工资标准。 

      (二)年中可根据绩效量化考评结果,由城管办全体人员共同推荐5名优秀人员,经城管办分管领导、负责人和市城市管理局下派队员共同研究审定,确定3名年中优秀人员,给予年中奖励金1000元。 

      (三)每年度根据绩效量化考评结果,从考评对象中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年度奖金。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总协勤员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或连续两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向工作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五)打骂工作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六)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八)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协勤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镇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镇城管办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协勤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服装等后,方可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勤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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