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3000-2019-0002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05
    • 标题:中共宝盖镇委员会 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委综〔2019〕28号
    • 发布日期:2019-06-07
    中共宝盖镇委员会 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时间:2019-06-07 11:02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调动我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公积金〔201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权益,支持和鼓励各村(居)委会为其在岗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度最低为480元,其中由村委会和个人各缴交50%,如个人有需要提高缴存额度的,需经由村委会同意才能进行提升。

      三、村委会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贷款业务的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公积金〔201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四、村委会工作人员因任职期满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泉政办〔2008〕208号)中的农村户口职工离职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中共石狮市宝盖镇委员会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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