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2200-2018-00065
- 发布机构: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25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18〕105号
- 发布日期:2018-07-30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18号)要求,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做好我镇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镇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认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全镇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1.企业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3.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前监测检验制度情况;
4.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企业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6.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和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情况;
7.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外包管理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至2018年8月底)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继续摸排涉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重点盯紧冶金、建材、轻工等有限空间事故占比最多的行业,有序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健全完善冶金、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各级各单位要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2018年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基础台账》(附件1)报送至镇安办。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8年9月初至9月底)
各级各单位要针对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不知道“怎么查,如何查”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有限空间种类、作业安全常识、事故警示等宣教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工作,宣传和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督促企业开展内部专题教育,落实岗前培训,切实使从业人员掌握危险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能力水平。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8年10月初至10月底)
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紧盯“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逐项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附件2)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成效阶段(2018年11月初至11月底)
镇安办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促进形成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部署。各级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制定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部署,狠抓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推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全部排查到位,对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和报送有限空间台账的企业,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2018年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基础台账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蚶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2018年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基础台账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镇(街道)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行业 |
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有限空间 类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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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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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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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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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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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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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业”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分类填写;
2.有限空间类别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分类填写。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执法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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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情况 |
1 |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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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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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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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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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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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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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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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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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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