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3000-2019-00014
    • 发布机构: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2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19〕57号
    • 发布日期:2019-04-05
    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4-05 15:35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强化企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能力,不断提升我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用二年时间,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工贸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目施救,确保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 整治范围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尤其突出漂染、电镀企业以及其他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 整治重点内容 

      有限空间排查确认及建档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情况;作业审批制度执行和现场逐一确认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防护设施及应急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发包转包情况等。 

      四、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宣传阶段(20194月至5月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往年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抓住重点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本辖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同时要组织召开部署动员会议,部署本辖区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提出目标任务,并通过举办培训班、微信平台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有限空间种类、作业安全常识、事故警示等宣教工作,宣传和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业务水平。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和摸底阶段(20196月至2019年9月)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摸排涉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底数。重点盯紧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有限空间事故占比最多的行业,尤其是漂染、电镀企业。有序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健全完善辖区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管台账。要督促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对本企业涉及到的有限空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认,区分出坑、沟、槽、池、井、管(道)、罐、箱、炉、室、仓(斗)、塔(釜)等不同的有限空间,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企业有限空间台账。同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和问题台账,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各村、各有关单位请于2019年9月29日前将附件(一)上报镇安办。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村、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围绕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附件二)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超过执法权限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对问题突出的企业还要进行通报、曝光,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推动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全面总结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要做出客观的评估,特别是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出有限空间作业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门类多、数量多、中小企业多、基础薄弱,有限空间事故易发多发,事故占比较高,各村、各有关单位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二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不断巩固和提升我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有限空间摸排、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督执法、各类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通过执法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有效推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排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工作能力。要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附件:1.石狮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基础台账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附件1

    石狮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基础台账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日  

    序号

    镇(街道)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行业

    负责人

    手机号码

    有限空间

    类别

    1

     

     

     

     

     

     

     

    2

     

     

     

     

     

     

     

    3

     

     

     

     

     

     

     

    4

     

     

     

     

     

     

     

    5

     

     

     

     

     

     

     

    ……

     

     

     

     

     

     

     

    说明:1.“行业”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分类填写。

    2.有限空间类别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分类填写。

    3.请各单位于2019年9月29日前上报镇安办。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执法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情况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5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7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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