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8-3000-2018-00054
- 发布机构: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21
- 标题: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激励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鸿政〔2018〕106号
- 发布日期:2018-09-25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激励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意见(试行)》(石食安办〔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宣传指导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激励
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意见(试行)
石食安办〔2018〕1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省、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下同)积极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结合石狮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赋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无偿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实务操作培训,设立咨询平台,及时指导解决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赋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无偿提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风险隐患分析咨询服务,帮助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在各镇街道政府、部门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主流媒体发布红榜,引导团体消费单位和广大消费者采购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提前完成标准化改造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安排奖补资金。
五、已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项目立项和技术改造等支持、补助、奖励资金,优先予以列入。
六、已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办行政许可、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融资业务,实行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
七、已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展销展会、示范创建等评选或认定,优先予以推荐和认定。
八、已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调低其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相应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遴选餐厅食堂承包或集中配餐时,必须将是否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作为选择餐饮管理公司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适格条件。
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要求及时上传追溯信息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生成相关电子凭证,且所上传信息真实、能够实现有效追溯的,可视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的义务,在办理其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案件过程中,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十一、财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奖励、补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所需配套的设施设备和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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