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8-1700-2023-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1
    • 标题: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鸿山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鸿政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2-21
    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鸿山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21 08:57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我镇征兵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各有关单位对征兵工作的责任感,提高征兵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征兵文件精神,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第一条:报名体检方面,各村民兵营长要积极发动应征青年报名应征,对经镇初检合格并按要求参加市检的,按照各村参加市检人数,给予所在村民兵营长200元/人的奖励。 

      第二条:对各村每送一名大学毕业生(含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按照入伍大学毕业生数给予所在村民兵营长1000元/人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在村年度绩效0.3分/人的绩效加分; 

      第三条:对各村每送一名非大学毕业生学历的新兵入伍,按照入伍人数给予所在村民兵营长500元/人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在村年度绩效0.2分/人的绩效加分。 

      第四条:根据每年对表现优秀的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对获得市、镇年度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第五条:对在参加市检、政审过程中,搞自我淘汰的,从下拨各村的年度运转经费中扣除所在村2000元/人。 

      第六条:对因新兵个人思想问题导致退兵的,其所在村及民兵营长该年度不得评先评优,从下拨各村的年度运转经费中扣除所在村5000元/人,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上述条规中,个人奖励金由镇财政从每年年度武装工作经费支出中列支,扣除年度运转经费的事项按照武装部提供的名单实行。 

      第八条:本奖惩办法从2023年度开始生效。 

      本文件自2023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1日止,由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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