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6-1800-2018-00054
    • 发布机构:永宁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27
    • 标题: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永政〔2018〕64号
    • 发布日期:2018-08-11
    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8-11 16:19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现印发《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 

        

        

        

      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精神,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九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晰权属、完善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全镇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时点。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1231日。清查核实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镇街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5)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晰权属。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民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731日前)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村干部、财务人员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指导与核实;各村(社区)成立由镇(街道)挂村干部、村干部、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群众认可具有公信力和威望的村民、熟悉村集体资产情况的老同志等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930日前)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充分运用2010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成果,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驻村干部、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可利用2010年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对2010年已经清理,且权属清楚、价值明确的,可按照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没有变动的,可以确权颁证成果确认。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方可确认 

      4.严格审核。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三)总结阶段(20181030日前)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镇。 

      (四)建档立制阶段(20181231日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委托代理、电算化核算、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产权界定

      权属界定是清产核资中一个难点环节,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镇直相关部门将按照涉及权属重点内容(附件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社区)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地,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山林,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山体、林木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没有确权的应及时确定林权。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分类妥善处理。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市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村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七)文化资产。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其所有权属于镇街综合文化站,由村级使用。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列入市政府资产,实行市、镇、村三级共用。 

      (八)教育资产。对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建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深入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三)强化督查指导。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各村(社区)工作进展缓慢的,将及时通报,快速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 

      2.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附件1  

        

      永宁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 

        

            长:王英俊镇镇长 

            员:蔡清墩  镇人大主席 

                  纪华雄  镇党委副书记 

                  刘福全  镇党委副书记 

                  蔡育权  镇武装部部长 

                  丁思洪  镇主任科员 

                  庄绍河  镇主任科员 

                  施文静  镇宣传委员 

                 蔡文作  镇副镇长 

                 王少勇  镇副镇长 

                 庄忠庆  镇副镇长 

                 林再裕  镇纪委书记 

                 邱竞芬  镇组织委员 

                 曾焕达  镇司法所所长 

                 王文钦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黄培娜  镇财政所所长 

                 柯超群  镇规划设计办主任 

                 王良星  镇组织干事 

                 龚媛媛  镇村级财会代理中心工作人员 

                 张奕艺  镇村级财会代理中心工作人员 

                 24村(社区)书记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办,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日常指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文作同志兼任。

     

    附件2

    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主要内容

    资产类型

    国土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减挂钩收益价款。

    资金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经营的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

    资源

    房管

    农村集体房屋。

    资产

    交通

    农村公路中的镇道和村道。

    资产

    水利

    主要为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二)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堤防、小水电站、水土保持工程、山坪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小型渠道、窖池、机电井、其他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微型水利工程。

    资产

    教育

    农村闲置校地和校舍。

    资产

    卫生

    村卫生室,包括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

    资产

    文体

    1.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

    资产

    2.农家书屋。

    资产

    农业

    1.已入账的资金、资产和未入账的经营收益。

    资金

    资产

    2.未入账的经营性资产。

    资产

    3.农村承包耕地及机动地等。

    4.集体林业经济组织的资产。

    5.林地。主要包括:一是农村承包林和机动林地;二是因林权争议未确权,但历史以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

    资源

    资产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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