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6-1700-2018-00055
- 发布机构:永宁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30
- 标题: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规范办理宅基地有关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永政〔2018〕66号
- 发布日期:2018-08-13
各村(居)委会:
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沿海五镇民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7〕178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狮政办〔2018〕5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永宁镇规范办理宅基地有关手续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永宁镇规范办理宅基地有关手续的实施细则
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6]78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沿海五镇民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7〕178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狮政办〔2018〕5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为民服务宗旨,增强服务群众能力,解决群众宅基地申请和民房登记确权材料不规范的问题,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规范办理宅基地有关手续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宅基地申请(包括新申请、失效换证、移位安置)
《石狮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填写审核要点:
1、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2、申请人原有住房情况;
3、申请人原有用地审批情况;
4、申请人是否有转让、拆迁安置等其他情况。
操作细则如下:
(一)村(居)委会意见栏
1、针对上述四种类型要实地入户调查后,填写“是”或“否”;
2、村(居)委会经办人和审核人除了要签名,还要填写“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村代会,并如期公示且无异议”。 如填写其他含糊不清的表述,则视为有异议,不予受理。
(二)下村干部、挂村领导审核意见栏
1、针对上述四种类型要实地入户调查后,填写“是”或“否”;
2、经办人和审核人除了要签名,还要核实村(居)委会是否召开村代会并公示且无异议。如属实,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如填写其他含糊不清的表述,则视为有异议,不予受理。
(三)镇规划建设办审核意见栏
1、如实填写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符合村镇规划情况等;
2、经办人和审核人除了要签名,还要填写“同意申请”。 如填写其他含糊不清的表述,则视为有异议,不予受理。
(四)重要材料规范要求
1、村(社区)和工作点实地入户调查后,要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件1);
2、下村干部必须参加村代会,村代会记录必须有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签字、议题和记录内容等要素。如另附签到表的,必须在签到表上明确载明召开日期、地点和议题等要素,复印件必须有下村干部、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二、民房翻建和加层
《石狮市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审批表》填写审核要点:
1、申请人所申请翻建或加层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
(一)村(居)委会意见栏
村(居)委会要实地入户调查后,按要求填写公示时间,村(居)主干签名和加盖公章。
(二)下村干部和挂村领导栏
下村干部要实地入户调查后,如权属清楚,无纠纷,需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如填写其他含糊不清的表述,则视为有异议,不予受理。
(三)镇规划建设办审核意见栏
填写具体批准事项,经办人和审批人需签名。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人申请的产权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
1、查无存根;
2、产权人名字与身份证情况不符;
3、产权四至与实际房屋四至不符。
操作细则如下:
1、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村(居)提供产权调查资料;
2、所在村(居)委会及镇工作点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件4)并公示七天;
3、镇村建办在收集申请人相关资料、村及镇工作点调查报告和公示资料后给予办理。
四、关于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
产权过户应严格核对“一户一宅”,永宁四个社区群众如涉及两个社区的(户口在一个社区,房屋用地在另一个社区),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核实受让方在四个社区范围内的住宅情况并作出证明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七天。
操作细则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村(居)提供资料证实符合“一户一宅”,填写《石狮市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调查情况表》等。
注:《石狮市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调查情况表》中受让方家庭成员一栏应填写整本户口本上的人员(含受让方);受让方户籍须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2、户籍地所在村(居)调查核实受让方在本村(居)范围内的住宅情况,证明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七天 (参考格式:附件5)。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须证明受让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家庭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没有其他宅基地。其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不单纯依靠户口薄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求学、工作、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视具体情况由村(居)委会认定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意见栏,下村干部和挂点领导应予以核实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申请。
备注:(1).宅基地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一栏要求2名以上村两委签字。
(2).镇工作点核实是否进行公示并在镇政府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签名。
(3).镇村建办在收集申请人相关资料、村及镇工作点签署意见、公示资料后给予收件办理,签署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后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难以核实的暂缓办理
村(居)委会及镇工作点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难于核实的,暂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可以暂缓办理,待市级部门出具新的管理办法后再核实解决。
附件1
关于核实新申请宅基地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 ,持有 (镇级缴款发票或填“无”)申请办理新申请宅基地手续。因 (1、无房,申请宅基地/2、无房,持有缴款发票申请宅基地/3、有房,人均住宅面积低于40平方米,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对其真实情况给予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是 ,联系电话是 。持有 (镇级缴款发票或无),申请人自述该缴款发票是 年(时间)向永宁镇政府申请办理,当时缴款 元,发票号码: ,申请用地的四至是 ,现状四至是 ,面积是 平方米。申请人目前住房情况 (在石狮及外地均无住房/有房,但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房产土地手续:
(房产、土地证号/无)。申请人目前居住在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 该房屋产权人为: ;目前该用地符合村规划,不存在纠纷。申请人承诺相关的情况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调查情况:
申请人持有 (镇级缴款发票/无)。为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2.询问申请人现居住场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3.询问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相关人员均证实该场所非申请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四、调查结论:
1.申请人持有缴款发票(或无)。
2.申请人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符合狮政综〔2017〕178号文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场所为 所有(或共有),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所有(或共有)。
4.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五、相关承诺和签字:
申请人承诺:本人 (申请人) (填写:承诺)相关的情况 (填写: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 (填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栏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日期。
申请人 |
村(社区)调查人员 |
镇工作点调查人员 |
申请人:
|
经办人员:
村 主 干: |
下村干部:
挂点领导:
|
附件2
关于核实申请失效换证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 ,持有 (土地手续)。因 (1、土地手续已过期失效/2、宅基地原产权人已去世/3、宅基地原产权人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对其真实情况给予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是 ,联系电话是 。持有 (土地手续),申请用地的四至是 ,现状四至是 ,面积是 平方米。申请人目前住房情况 (在石狮及外地均无住房/有房,但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房产土地手续:
(房产、土地证号/无)。申请人目前居住在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
该房屋产权人为: ;目前该用地符合村规划,不存在纠纷。申请人承诺相关的情况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调查情况:
申请人持有 (土地手续)。为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2.询问申请人现居住场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3.询问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相关人员均证实该场所非申请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四、调查结论:
1.申请人持有 (土地手续)。
2.申请人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符合狮政综〔2017〕178号文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场所为 所有(或共有),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所有(或共有)。
4.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五、相关承诺和签字:
申请人承诺:本人 (申请人) (填写:承诺)承诺相关的情况 (填写: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 (填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栏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日期。
申请人 |
村(社区)调查人员 |
镇工作点调查人员 |
申请人:
|
经办人员:
村 主 干: |
下村干部:
挂点领导:
|
附件3
关于核实申请移位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 ,原有房产一座,位于我村 (坐落),已于 年拆除,用于 建设(何种项目)。现申请移位安置,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对其真实情况给予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是 ,联系电话是 。原有房屋一座,位于我村 (坐落),占地面积 平方米,东西四至是 ,原房屋已于 年拆除,用于 建设。申请人目前住房情况 (在石狮及外地均无住房/有房,但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房产土地手续: (房产、土地证号/无)。申请人目前居住在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该房屋产权人为: ;现申请移位安置于我村 (坐落),申请用地面积 平方米,东西四至 ,该用地符合村规划,不存在纠纷。申请人承诺相关的情况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调查情况:
申请人持有原有房屋一座,已于 年拆除,用于 建设。现申请移位安置。为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2.询问申请人原有房屋邻居 ,3.询问申请人现居住场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4.询问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相关人员均证实申请人原有房屋因新农村建设被村(居)委会拆除,且申请人现居住场所非申请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四、调查结论:
1.申请人原有位于 的房屋因新农村建设被村(居)委会拆除。
2.申请人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符合狮政综〔2017〕178号文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场所为 所有(或共有),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为 所有(或共有)。
4.申请用地符合村规划、无纠纷。
五、相关承诺和签字:
申请人承诺:本人 (申请人) (填写:承诺)承诺相关的情况 (填写: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 (填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栏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日期。
申请人 |
村(社区)调查人员 |
镇工作点调查人员 |
申请人:
|
经办人员:
村 主 干: |
下村干部:
挂点领导:
|
附件4
关于核实房产土地确权手续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 持土地手续材料( )申请办理房产土地确权手续。因 (1、查无存根/2、产权证与身份证情况不符/3、产权四至与实际房屋四至不符),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对其真实情况给予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是 ,联系电话是 。土地手续产权人是 (身份证名字是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与土地手续产权人是 关系。申请人自述该土地手续是 年(时间)在 (地点)向 (谁/或村(居)委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的,当时缴交了 费用(是否能提供缴交费用收据凭证),办理的用地手续的四至是 ,现状四至是 ,面积是 平方米。目前该用地已基建了民房,实际居住人是 ,不存在纠纷。申请人承诺相关的情况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调查情况:
1: 查无存根。
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经申请人自述持相关土地手续原件到市级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查无存根。为核实申请人土地手续是否真实有效,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询问当时村(居)委会同一时间办理土地手续的村民 ,询问土地手续上注明的四至相邻的村民 。相关人员均证实该土地手续产权人 于 年向村(居)委会申请并办理了土地手续且缴交了相关的费用。
2: 产权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情况不符。
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经申请人自述产权人名字
与 (身份证名字)身份证号码 属同一人,当时名字填写错误是由于 (原因)。为核实申请人土地手续产权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情况不符的情况,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2)询问当时村(居)委会同一时间办理土地手续的村民 ,(3)询问土地手续上注明的四至相邻的村民 ;相关人员均证实产权人名字 与 (身份证名字)身份证号码 属同一人,土地手续产权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情况不符的原因是因为 (小名、辈分、闽南语发音等)。
3:产权四至与实际房屋四至不符。
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该土地手续四至是 与现状四至 不符。为核实申请人土地手续四至是否与现状四至相符的情况,村(居)委会和镇工作点开展如下调查;(1)询问当时村(居)委会相关人员 ,(2)询问现状房屋四至相关人员 ,实地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土地手续四至与现状四至不符的原因是 。该申请人在本村范围内仅有此处住宅,该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
四、调查结论:
1.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虽查无存根,但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手续材料虽然产权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情况不符,但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上产权人 与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系同一人。
3.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手续产权四至与实际房屋四至不符,四至不符的原因是 。
4.申请人房屋为为 层 结构,该房屋于 年竣工。
经过调查核实,申请人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永宁四社区范围内)仅有此处住宅,该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该申请人持有土地手续材料上房屋与该房屋属同一房屋,不存在套证或一证多用情况。
五、相关承诺和签字:
申请人承诺:本人 申请人) (填写:承诺)承诺相关的情况 (填写: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欺骗 (填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栏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日期。
申请人 |
村(社区)调查人员 |
镇工作点调查人员 |
申请人:
|
经办人员:
村 主 干: |
下村干部:
挂点领导:
|
附件5
受让方 家庭名下没有其他宅基地
且公示后无异议证明
受让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系本村村民。经我村核实受让方 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家庭名下在本村范围内无其他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受让方符合办理石狮市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受让方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已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后无异议,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以下栏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日期。
村(社区)调查人员 |
镇工作点调查人员 |
经办人员:
村 主 干: |
下村干部:
挂点领导:
|
注明:永宁四个社区群众如涉及二个社区的(户口在一个社区,房屋用地在另一个社区)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核实受让方在四个社区范围内的住宅情况并作出证明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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