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6-1700-2019-00003
- 发布机构:永宁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18
- 标题: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永政〔2019〕5号
- 发布日期:2019-01-29
岁末年终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全面整治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烟花爆竹事故,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安办、镇直相关单位要落实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推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时上报市安办危化股。同时,要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店(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三)落实检查。镇安办、镇直相关单位应按照“一体化”监管改革要求组织联合监督检查、抽查。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管辖权限分类归口通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依法跟进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四)从严执法。镇安办、镇直相关单位和各村(社区)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核查,不得推诿扯皮。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要依据法定职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
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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