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6-1700-2019-00054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6
    • 标题: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永政〔2019〕100号
    • 发布日期:2019-12-20
    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12-20 16:46
    各村(社区)、镇工作点、各网格片区责任人:

      2019年7月2日, 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的民房翻建作业现场,在进行房屋拆除作业的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一名现场作业人员当场死亡的事故。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共石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有关职责的函》(狮委编办函[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我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巡查 

      要严格落实定期安全巡查制度,各村(社区)、镇工作点、各网格片区责任人结合“创安日”开展的巡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农房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用地和建设行为,要联合镇城管办立即制止,督促当事人停止建设,依法子以处置,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安全检查结果要分别上报镇安办和规划建设办备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 

      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重大民生,各村(社区)、镇工作点、各网格片区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齐抓共管,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三、落实各项责任 

      全面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207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和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措施,切实落实农房建设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集中统建的,参建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网格责任。各村(社区)、镇工作点、各网格片区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给予劝导或制止。 

      (三)要落实业务指导监督责任。规划建设办(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村的业务指导,收集编印事故案例印发各村广泛进行宣传,增强各村(社区)、各网格片区责任人对农房建设安全基本常识了解。 

      (四)落实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辖区内在建农房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要按照各方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参照执行。 

     

     

     

     

      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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