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200-2018-00026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1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20号
    • 发布日期:2018-02-28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17: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探索有效的治理机制,推进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不断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格局,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供给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培育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根据我市种养情况,结合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农药、食(药)用菌菌渣、畜禽养殖废弃物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不同特点,在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创新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三)示范引领、渐进推广。统筹考虑农业资源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循序渐进扩大示范推广范围,总结可推广、可复制、成熟可行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辐射带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推进。
      (四)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涉及环保、农业、经济、财政、科技、国土等多个部门,关联政府、企业、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等不同主体,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多措并举、协同推进。
      三、主要目标
      至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多个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企业,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体系。
      四、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
      (一)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农业资源环境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义务。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产生者,负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义务。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农业生产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采取科学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突出源头管控,减少农业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维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管部门责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综合执法。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市农办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用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推进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尽职履责,确保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市场主体污染治理约定责任。市场主体承接政府、企业、村民或农业生产者委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任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研究适合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适用技术和模式,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
      责任单位:市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创新农业面源污染市场化治理模式
      (一)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模式。持续推进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代防代治、阶段承包防治、全程承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病虫害防治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方式、范围、效果、收费、赔偿等条款。优先选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积极推广水旱两用型喷杆喷雾机、高效远程喷雾机、农用植保航空器(无人机)等喷雾器械,促进农药减量控害,逐步实现农药等主要防控投入品“四统一”(统购、统供、统配、统施)。建立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队伍,每年新增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1%以上。至2020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0.3万亩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及病害综合防控技术,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新模式,增强示范场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病害防控原则,大力推广微生态制剂、免疫增强剂等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控上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农办、海洋与渔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鼓励农用化肥专业化统一服务模式。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依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服务。推进果蔬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典型引导,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深入开展有机肥增施、商品有机肥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至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量比2016年减少10%,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
      责任单位:市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推进农作物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模式。禁止农作物秸秆就地焚烧,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途径,引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将秸秆用于发展食用菌、栽培(育苗)基质、饲料、沼气和编织品(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原料。引导推广食用菌的菌棒菌渣多级利用,作为有机肥、栽培基质、发酵床垫料、能源燃料、生态环境修复和饲料等原料。探索建立农作物秸秆等农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补贴制度,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或社会机构兴建秸秆回收利用设施、储存场所;鼓励利用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生产有机肥、有益添加料等,进行生态循环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做好相关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和发放。至2020年,全面建成秸秆综合利用完善体系,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办、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推进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按照“废弃物垃圾化、垃圾资源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政府补贴吸引市场主体参与,逐步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兴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设施、贮运加工网点,完善回收利用体系。逐步推行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水溶性包装。倡导实施“旧膜换新膜”,推广使用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膜。
      责任单位:市农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推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综合服务模式。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至2020年,完成国家、省、泉州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鼓励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区域综合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实施重点区域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治理工程,建设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基地,加快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农办、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规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
      (一)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不利于公平公正的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先进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市场主体环境信用记录,加强对治理企业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定期不定期检查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依规相互监督。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业农村环境治理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项目。采取投资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积极性。完善基于绩效管理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探索建立按量与按质兼顾的补贴机制,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制定治理政策保障机制。优先保障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活动的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与房产管理局、经济局,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提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免等有关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向从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债务、股权和基金等各类融资支持。采取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措施,调动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经济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治理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本地区、本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先进适用技术。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探索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实施效果评估,对试行有效的典型经验模式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责任单位: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尽职履责,落实部门监督责任,推动市场主体污染治理约定责任的落实;督促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拆除,加大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纳入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河长制”巡查机制,严防畜禽养殖反弹回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人员将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在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的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义务方面开展宣传工作等。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责任单位: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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