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400-2018-00103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85号
    • 发布日期:2018-07-13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13 18: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医改工作,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常住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和人群之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全市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主要任务

      按照《规范》要求为全市常住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知晓率达70%以上,不断提高居民综合满意度。突出家庭医生核心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镇(街道)、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对村(社区)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提高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使其承担40%左右的任务,并给予相应补助。2018年底前,各项服务年度目标如下: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健康档案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推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对辖区内已建档人群,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档案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健康档案使用率保持在50%以上。

      (二)健康教育

      各镇(街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微信等新媒体作用,进一步提升健康宣传教育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加强个体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定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确保居民健康素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75%。

      (三)预防接种

      加强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沟通方式。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安全注射,提高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能力,做好宣传预约、内卡整理、主动搜索等工作,确保0~6岁儿童建卡、建证率10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单苗的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加强各助产机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充分掌握分娩信息。积极探索新生儿家庭访视新模式,确保新生儿访视率达85%以上;为0~6岁儿童提供相应频次的健康管理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全面推行基层早孕监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主动搜集孕情,及时发现辖区孕妇,及时主动联系每位孕妇(包括流动人口),确保孕妇早建册、早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易联众系统。各助产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早建册的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健康助理员作用,为孕产妇提供主动、连续、便捷、温馨的管理服务。确保孕产妇早孕建册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均达85%以上。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内容的健康管理服务,按照《规范》要求,完整填写老年人健康体检表,确保65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85%以上。规范老年人体检项目,按规定项目开展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服务,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做好个体化健康指导,确保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及时发现并登记新增高血压患者,将其纳入管理,确保高血压患者管理数达到下达任务数60%以上。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落实随访、体检等服务,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控制率。确保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血压控制率达45%以上。

      (八)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及时发现并登记新增Ⅱ型糖尿病患者,将其纳入管理,确保Ⅱ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数达到下达任务数60%以上。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落实随访、体检等服务,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糖控制率。确保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血糖控制率达40%。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市综治办、公安局、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协同协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75%以上。

      (十)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结核病可疑者与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及时推介转诊至市医院肺结核门诊,转诊率达100%,并做好患者随访、追踪管理。确保结核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规则服药率达90%以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

      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强化人员培训。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45%以上,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45%以上。

      (十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有报告和处理记录本,及时做好发现、登记、上报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患者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等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100%,报告及时率达100%。

      (十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按照《规范》和《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标准(试行)》(闽卫办监督〔2014〕25号)要求,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与市卫生监督所的配合协作,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四)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保持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原有管理责任主体、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服务模式不变,参照2015年项目工作任务开展有关工作,项目资金用途、拨付对象、渠道不变。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所需药具由省级统一采购,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我市药具的存储、调拨及相关工作。

      (十五)健康素养促进

      保持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原有管理责任主体、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服务模式不变,参照2015年项目工作任务开展有关工作。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经费用于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降低15岁及以上人群烟草使用流行率,建设健康促进县(区)、医院和戒烟门诊,开展全人群健康科普宣传,监测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水平,提供12320热线咨询服务等。

      四、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补偿参考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至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工作督导和考核,每年至少组织1次日常督导;采用计量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组织1次项目考核,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基层医疗机构绩效挂钩。定期向上级卫计、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切实落实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根据考评结果,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上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我市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定期召集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社区)干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项研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动员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其他相关部门

      市综治办、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残联、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各镇(街道)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石狮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狮综治〔2016〕15号)要求,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五)医疗卫生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镇村联动,有效落实我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

      1.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医院、妇幼保健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至少每2个月组织一次技术指导或督导检查,每年至少自行组织1次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专项培训;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项目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2.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规范》要求,主动、免费向辖区常住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我市要求及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对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全科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辖区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做好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督导及项目考核等工作,并按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结合卫计融合政策,选聘人口健康助理员,纳入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团队,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内容,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每季度组织日常督导至少1次,每半年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卫股。

      3.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各自签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协助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辖区常住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参加基本公共卫生人员培训,接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督导和考核。

      4.其他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我市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落实健康教育,使用、完善居民健康档案。

      五、资金保障

      (一)足额筹集资金。我市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至55元。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足额落实,及时拨付我市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同时,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经费。

      (二)及时拨付资金。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落实基本公共卫生经费,6月30日前将50%补助经费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月31日前将80%补助经费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于2019年3月31日前结算,并100%拨付到位。

      (三)规范使用资金。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石狮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2018年版)》,按照《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7〕810号)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狮卫计〔2018〕59号),规范专项资金支出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使用效益,不得出现项目资金长期滞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象;严格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及拟拨付资金进行公示,在市级考核前,根据考核结果拨付村级补助资金。

      六、绩效考核

      (一)建立考核制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制定《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考核,分别按30%和70%计入年度考核结果。重点考核各镇(街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居民项目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情况。

      (二)明确考核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镇(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市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开展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项目考核;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协助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助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项目考核。市医院负责协助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与各镇(街道)年度绩效挂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纳入2018年度镇(街道)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标,评分根据基本公共卫生年度考核实际得分进行折算。

      2.与补助资金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考核排名后三名且成绩低于85分的机构扣减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用于奖励年度排名前三名的机构,奖励经费可由各单位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适当奖励各服务团队。

      3.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绩效挂钩。将年度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4.与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年检挂钩。拒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未按《规范》完成工作任务且经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未达60分的,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结合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年检工作予以相应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对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对2017年度年终考核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定期开会研究解决、通报整改进度,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严格落实项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信息报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镇(街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施方案、考核标准做好此项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展网络报送,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技术培训,以签约服务为重点,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指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规范落实到位,提高服务质量。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进展成效,提高居民知晓率。

     

      附件:1.石狮市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2.石狮市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  

          3.石狮市2017年各镇(街道)常住人口数  

     

    政策解读入口:《石狮市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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