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300-2016-0007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管理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6〕56号
    • 发布日期:2016-05-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5-06 16:29

    狮政综〔201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石狮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情况一并开展调查,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5-6月)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财政、农办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各镇、村相应成立分别以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

    2.制定实施方案。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全市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实行精确管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镇要围绕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3.建立相关制度。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分管领导负责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联络员负责工作进度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报送,联络员名单于2016年5月下旬报送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4.抓好业务培训。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6年5月-2020年5月)

    1.已有资料收集及成果利用。利用我市已于2009年开展中心市区27平方公里的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和农村区域的1:500航测地形图。同时,中心市区已测部分近几年变化较大,农村区域航测精度无法满足此次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要求,均需进行更新和修测。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和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部分早期集体土地证没有坐标,对于没有坐标的宗地图,进行扫描入库。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1:500比例尺航测数字地形图及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3.地籍房屋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要严格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等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

    4.确权登记发证。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在地籍和房屋调查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

    5.建库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工作进度要求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为确保完成全市工作目标,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2016年12月底前,各镇辖区内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各镇辖区内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辖区内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5%;

    2019年12月底前,各镇辖区内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5%;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各镇辖区内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5-6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要以《技术设计书》为标准,严格要求,聘请、委托技术单位对测绘质量、数据库建设进行全程监督,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镇、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起草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对房屋的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涉及的土地审批、房屋登记发证和危旧房屋改建审批、确权登记发证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汇总及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等。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房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发挥镇政府的主体作用,组织协调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指定驻村驻点干部配合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地籍和房屋调查涉及的房屋、土地和危旧房屋改建审批等档案资料,推进辖区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工作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市档案局(馆)负责提供地籍和房屋调查涉及镇、村所有的土地、房屋审批和登记发证电子扫描档案资料,和土地、房屋档案资料查询复制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地籍和房屋调查涉及行政村户籍人口、房屋门牌号等信息资料。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收集本村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本村内涉及集体公地指界等相关事宜,并指定专人配合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和指界工作。

    (二)筹措工作经费、建立激励机制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性业务性强,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所需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建立责任制,将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村委会指定人员配合地籍和房屋调查,并按每村5千元的标准给予工作津贴。同时,对完成工作任务且成果质量符合上级验收要求的行政村,给予每村5千元的奖励;对按年度进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成果质量通过上级验收要求的镇,根据该年度完成的行政村数量,按每村5千元的标准给予镇人民政府奖励;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各方参与

    要加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广造舆论,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出动流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真正了解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政策、目的和意义,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四)循序渐进铺开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先试点、再铺开可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少走弯路。2015年我市已选择锦尚镇谢厝村先行开展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下一步,我市将继续组织精干力量,在镇、村配合下,进村入户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收集整理权属资料,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对符合条件的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尽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按预定年度任务全面铺开。

    (五)建立报告制度、掌握工作动态

    为落实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农村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指标,各镇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填写进度报表,上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从2016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将完成规定比例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导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刻录成光盘,报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六)深入了解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1.建立问题处理机制。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基层群众的切实利益,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渠道广泛收集意见,定期召集技术队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疑难及时给予答复或现场指导;对于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集中商讨解决,确保工作疑难问题能及时得以解决,加快工作进度。

    2.规范问题处理办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分门别类,依法依规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要善于总结经验,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优亲厚友,不厚此薄彼,从而形成“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问题规范化处理。

     

    附件:石狮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

     

    石狮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1:500地形图、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地籍和房屋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避免重复投入,调查测量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如下图。

     

    准备工作

    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房屋产权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和房产测绘

    地籍控制测量

    制作宗地图

    面积量算汇总

     

    权属调查

    地籍和房屋测量

    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与发证

     

    建立数据库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同步开展。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权属调查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驻村驻点干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在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指导技术下共同完成。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选用1:500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不组织现场指界。具体调查要求如下:

    (1)本宗地与邻宗地垂直投影界址线不存在重叠或共有界址线、界址点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2)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3)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临路或空地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4)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对相邻双方都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须由相邻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6)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

    (7)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8)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

    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并拍摄照片;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要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对用地及其房屋均无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先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测量房屋建筑外部情况,暂不测制房产分房图,但对经审核属于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应补充调查测制房产分房图。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按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要求记录。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五)权属调查结果确认

    对地籍和房屋调查形成的宗地图,要交由当事人签章确认;对调查形成的权属调查成果总图,可分区、分角落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村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需及时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权属成果总图由村委会签章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六)数据库建设

    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一体化平台为基础,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接与整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数据,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和房屋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建立日常更新机制。

    (七)确权登记发证

    地籍和房屋调查后,由登记人员对其是否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对申请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利涉及分家、继承等取得情况的,申请确权登记时要一并提供相关具结证明材料。

    (八)成果资料质检及整理要求

    对测量及调查成果质量管理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定。即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测量和调查成果经100%的成果质量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后,由任务承担单位的质检部门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成果进行质量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测量成果经过二级检查合格的,由国土部门委托省测绘局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对测量成果质量进行验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1.地籍和房屋调查资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权源文件、宗地草图、控制测量成果、界址点测量成果、宗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房屋照片等。

    2.图件成果。反映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地籍总图、宗地图、房产图等。

    3.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字地籍图、数字宗地图、数字房产分丘图、数字分户图、数字分幅平面图电子表格数据、文本数据、界址点坐标数据、数字化档案等。

    4.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

    5.土地登记资料。按照土地登记档案管理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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