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21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1-1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7〕180号
- 发布日期:2017-11-30
自然保护小区对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历史原因,我市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功能、对象、面积存在误差和变化,需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自然保护小区情况
我市于1999年建立灵秀山、宝盖山、石湖塔风景林、蚶江海堤红树林等4个自然保护小区,保护面积分别为:100公顷、100公顷、20公顷、3.4公顷,合计223.4公顷,并明确各自然保护小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建设单位。
二、调整情况
为完善优化我市自然保护小区布局,做好自然保护小区规范化建设,经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在原自然保护小区的基础上重新核实、调整。经研究,决定保留灵秀山、宝盖山等2个自然保护小区,把石湖塔风景林、蚶江海堤红树林等2个小区调出自然保护小区的范围外,并对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范围重新确定。调整后,灵秀山、宝盖山等2个自然保护小区,保护面积分别为:
三、其他事项
市农办为自然保护小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为管护单位。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小区的范围、性质和隶属关系。对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市农办等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石狮市自然保护点的通知》(狮政〔1999〕综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
2.灵秀山自然保护小区
3.宝盖山自然保护小区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
序号 |
保护小区名称 |
主要保护对象 |
地点 |
面积 (公顷) |
管护单位 |
备注 |
|
镇 |
村 |
||||||
1 |
灵秀山保护小区 |
防护林、风景林 |
灵秀镇 |
仕林村 灵狮村 灵山村 灵峰村 |
144.48 |
灵秀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2 |
宝盖山保护小区 |
防护林、国防林、风景林 |
宝盖镇 永宁镇 |
前坑村 龙穴村 坑东村 西偏村 后杆柄村 |
80.04 |
宝盖镇人民政府 永宁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合计 |
224.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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