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21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1-1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7〕180号
    • 发布日期:2017-1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11: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自然保护小区对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历史原因,我市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功能、对象、面积存在误差和变化,需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自然保护小区情况

    我市于1999年建立灵秀山、宝盖山、石湖塔风景林、蚶江海堤红树林等4个自然保护小区,保护面积分别为:100公顷、100公顷、20公顷、3.4公顷,合计223.4公顷,并明确各自然保护小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建设单位。

    二、调整情况

    为完善优化我市自然保护小区布局,做好自然保护小区规范化建设,经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在原自然保护小区的基础上重新核实、调整。经研究,决定保留灵秀山、宝盖山等2个自然保护小区,把石湖塔风景林、蚶江海堤红树林等2个小区调出自然保护小区的范围外,并对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范围重新确定。调整后,灵秀山、宝盖山等2个自然保护小区,保护面积分别为:144.48公顷80.04公顷,合计224.52公顷(详见附件1-3)。

    三、其他事项

    市农办为自然保护小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为管护单位。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小区的范围、性质和隶属关系。对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市农办等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石狮市自然保护点的通知》(狮政〔1999〕综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

    2.灵秀山自然保护小区

          3.宝盖山自然保护小区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711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石狮市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

    序号

    保护小区名称

    主要保护对象

    地点

    面积

    (公顷)

    管护单位

    备注

    1

    灵秀山保护小区

    防护林、风景林

    灵秀镇

    仕林村

    灵狮村

    灵山村

    灵峰村

    144.48

    灵秀镇人民政府

    保留

    2

    宝盖山保护小区

    防护林、国防林、风景林

    宝盖镇

    永宁镇

    前坑村

    龙穴村

    坑东村

    西偏村

    后杆柄村

    80.04

    宝盖镇人民政府

    永宁镇人民政府

    保留

    合计

    2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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