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225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0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19号
    • 发布日期:2017-12-07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11:44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4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福建省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实施方案》(闽海渔〔201718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合理控制海洋渔船捕捞能力和捕捞总量,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我市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发展主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实施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实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海洋渔业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2020年,全市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51艘、功率36484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压减63艘、功率3369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压减88艘、功率2785千瓦。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及功率数,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分年度压减指标详见附件1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2020年,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为278612吨,与2016年底相比压减94535吨。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力争再用10年左右时间,将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在与海洋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的水平。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

    三、措施保障

    (一)加强渔业管理制度建设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出台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的相关措施,将渔业生产特别是捕捞作业生产、管理引导到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率,由注重资源利用转向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向更加注重科技进步。

    (二)加大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力度

    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有关政策,确保中央财政减船补助和省级统筹增加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确保我市海洋捕捞减船转产任务如期完成;要安排资金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向生态健康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业、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船转产渔民的社会保障,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规定扶持减船转产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解除渔民减船转产后顾之忧。

    (三)调整优化海洋捕捞作业方式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为契机,重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重点淘汰“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较重的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市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对淘汰旧船后需更新改造新船的,要积极引导渔民发展“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以逐步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业装备水平、提高渔船安全性能;要严格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禁止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渔船。

    (四)加强渔船源头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局和公安边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强化渔船建造开工管理,建立经常性监督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生产。严格实施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与检查,认真执行渔船建造开工前检查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渔船建造单位完善生产设施条件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厉查处超越建造单位生产能力或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等违规造船行为;严禁船舶修造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进一步强化船用产品监管工作,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严格执行重要产品持证装船制度。加强对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渔船实时动态监控手段。建立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海事处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修造的监督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建立完善与捕捞渔船数量、养殖面积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和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加强辅助船、养殖船的监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严禁异地挂靠、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

    (五)加强渔船渔港信息化建设

    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渔船渔港信息化建设,大中型渔船安装北斗+海事卫星、AIS系统;小型渔船安装手持安全终端;重点渔业港口安装高清监控探头、LED显示屏。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处、公安边防大队等涉海相关部门要互换科技成果利用,有效整合科技信息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时掌握辖区内的渔船动态,禁止渔船进入敏感海域作业,加强海上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监管。

    (六)实施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贯彻落实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管理新制度。船长小12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且不满24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的为大型渔船。按照渔船分级管理新办法,海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指标控制由农业部、省政府核准下达。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让。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线(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市、区、县)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禁渔区线离海岸线不足12的,按海岸线向外延伸至12海里范围内作业。

    (七)完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休监管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新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完善休渔范围和内容,延长休渔时间,实行渔运船同步休渔,落实船籍港休渔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和执法,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及渔业辅助船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

    (八)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继续开展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以整治拖曳束耙刺(珊瑚网)等禁用渔具为重点,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规定的渔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渔具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的检查,强化渔具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使用规范网具的自觉性。要加大港口和海上巡查以及对近岸、交界、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海域和渔区的检查频次,提升执法威慑力,实现“滩涂不见陷阱类作业、近岸不见禁用耙刺及地拉网作业、海上作业船舶使用网具得到明显规范”的管理目标。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大力推行绿色标准渔具,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九)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积极推广养殖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渔船拆解、修造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拆解、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和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强化海洋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布局,加强监测观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十)提高海洋捕捞业组织化程度

    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社、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开放其在渔船证书办理、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大中型渔船逐步纳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镇村集中管理或加入基层管理组织。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管理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培植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入股等方式对海洋渔船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模式。

    (十一)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能力

    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共同配合,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将渔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执法经费足额拨付。要加快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配足人员。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设,确保执法环节和程序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堵塞执法漏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渔业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基础条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卫星通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加快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建设,开发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管理系统,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把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海洋与渔业部分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基础建设、执法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及其他渔业从业者保护渔业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监督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12016-2020年石狮市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

    22017-2020年石狮市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

    32016-2020年石狮市沿海各镇海洋捕捞渔船压减

    指标

    42017-2020年石狮市沿海各镇海洋捕捞总产量控

    制数

     


    附件1

     

    2016-2020年石狮市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

     

    渔船压减任务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船数()

    功率数(千瓦)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151

    36484

    18

    547

    17

    8780

    27

    839

    17

    9328

    27

    839

    17

    9328

    8

    280

    6

    3132

    8

    280

    6

    3132

    注:我市2016-2020年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以2015年渔船数据作为计算基数,按照2016年约压减20%2017年、2018年分别压减30%2019年、2020年分别压减10%的比例计算。2015年,我市捕捞渔船总数892艘,功率256619千瓦。


    附件2

     

    2017-2020年石狮市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

     

    2016年度海水捕捞产量(吨)

    压减任务(吨)

    (以2016年为基数)

    2017应压减量(吨)

    2018应压减量(吨)

    2019应压减量(吨)

    2020应压减量

    (吨)

    373147

    94535

    28360

    28360

    18907

    18907

     


    附件3

     

    2016-2020年石狮市沿海各镇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

     

    渔船压减任务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船数()

    功率数(千瓦)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12以下

    12以上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船数()

    功率数(千瓦)

    蚶江镇

    7

    147

    2

    35

    1

    44

    1

    20

    0

    0

    1

    20

    0

    0

    1

    14

    0

    0

    1

    14

    0

    0

    鸿山镇

    16

    2581

    3

    126

    1

    201

    2

    206

    2

    513

    2

    206

    2

    513

    1

    14

    1

    394

    1

    14

    1

    394

    锦尚镇

    8

    806

    2

    150

    0

    0

    1

    26

    1

    176

    1

    26

    1

    176

    0

    0

    1

    126

    0

    0

    1

    126

    祥芝镇

    102

    29806

    9

    60

    13

    7905

    20

    306

    12

    8044

    20

    306

    12

    8044

    5

    160

    3

    2411

    5

    160

    3

    2411

    永宁镇

    18

    3144

    2

    176

    2

    630

    3

    281

    2

    595

    3

    281

    2

    595

    1

    92

    1

    201

    1

    92

    1

    201

    合计

    151

    36484

    18

    547

    17

    8780

    27

    839

    17

    9328

    27

    839

    17

    9328

    8

    280

    6

    3132

    8

    280

    6

    3132

     


    附件4

     

    2017-2020年石狮市沿海各镇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

     

    2016年度海水捕捞产量(吨)

    压减任务(吨)

    (以2016年为基数)

    2017年应压减量

    (吨)

    2018年应压减量

    (吨)

    2019年应压减量

    (吨)

    2020应压减量

    (吨)

    祥芝镇

    245736

    58610

    17583

    17583

    11722

    11722

    永宁镇

    71048

    19855

    5956

    5956

    3972

    3971

    鸿山镇

    36837

    10400

    3120

    3120

    2080

    2080

    锦尚镇

    12938

    3780

    1134

    1134

    756

    756

    蚶江镇

    6588

    1890

    567

    567

    378

    378

    合计

    373147

    94535

    28360

    28360

    18908

    1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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