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234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1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25号
- 发布日期:2017-12-19
现将《石狮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福建省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科教〔2015〕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一)通过教育培训、科技指导、规范管理、定期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二)持有有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具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三、申报条件
(一)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1.生产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2.专业技能型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专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处,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2.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已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涉农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农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等。
(四)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学历水平、种养殖规模、从业年限、带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型
具备一定的种养殖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我市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种养殖规模最低参考标准如下表:
农作物 |
林果 |
工厂化养殖 |
浅海养殖 |
滩涂养殖 |
池塘养殖 |
20亩 |
20亩 |
500平方米 |
30亩 |
30亩 |
10亩 |
2.专业技能型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我市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3.专业服务型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我市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四、认定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向市农办、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市农办对我市提出申请的农业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分类汇总,统一建档立卡,并以市政府文件予以公布。同时报泉州市农业局和福建省农业厅备案。
(三)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采用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由市农办颁发和管理。
(四)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管理。
市农办、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每2年复审1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2.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的;
4.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
5.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6.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7.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服务的。
(五)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农办、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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