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1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2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9号
    • 发布日期:2018-02-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2-06 09: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129         

      (此份主动公开) 

     

     

      

      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全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石狮片区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对我市行业或产业龙头企业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请的本级科技项目,在优先安排项目立项的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其研发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按上级拨款经费总额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获得省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和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激励创新政策;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对入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根据入库当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别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上级兑现政策部分) 

      (五)对入选泉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补助5万元;对入库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长10%,给予企业应纳税所得10%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给予奖励40万元(含兑现上级政策部分)。其中:已入选泉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含兑现上级政策部分) 

      (七)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补助100元。(含兑现泉州市政策部分) 

      (八)对在我市的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或在异地孵化器内经营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方奖励,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备案落地并在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地3年内累计完成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者奖励10万元。  

      (十)对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一)对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给予奖10万元;在获得认定之年起连续3年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十二)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给予加大扶持力度。 

      (十三)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上级兑现政策部分) 

      (十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单位、研究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引荐并促成本地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十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单位、泉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八)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 万元。 

      (十九)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对申请登记地不在我市、授权登记地在我市并落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参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15万元;非职务发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15万元在申报奖励年度再进行著录变更的专利不予奖励),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10万元。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0.5万元。 

      (二十)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且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为我市服务1年以上且服务专利申请达5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开办补助费。对服务我市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80件、实用新型120件以上),给予奖励15万元;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40件、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20件、实用新型40件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对认证后第3年再通过年审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十二)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上级政府确定贴息额度50%补助,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十三)对我市在校学生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科技创意比赛优秀创意奖或创意之星奖的,给予奖励2000元;获得全国青少年机器人大赛、科学DV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3000元、2500元、2000元。对我市在校学生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意优秀作品的,给予奖励800元;获得福建省青少年机器人大赛、科学DV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对我市在校学生获得泉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意项目,青少年机器人大赛、科学DV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六、实施品牌质量战略 

      (二十四)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给予30万元专项补助;对参与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行业标准(排名前5位)和地方标准(排名前3位)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 

      对新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合格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对新获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合格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8万元专项补助。对优势产业链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专项补助。 

      (二十五)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给予每家申报企业奖励10万元,对进入所属榜单前3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十六)对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10万元、10万元。 

      (二十七)对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单位,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二十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家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二十九)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格20%收取(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时间不超过3年),租用时间3年以上的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如租用人(团队、单位)被评为泉州市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石狮市级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或泉州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给予免租金3 

      (三十)对租用并注册在政府运营场所的本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时,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十一)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孵化毕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连3年每年纳税超过50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超过150万元并落地我市的,在毕业当年奖励20万元。 

      (三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企业按照1:1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十三)探索异地孵化器建设模式,聚焦海洋生物、智能智造、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领域,鼓励采取由政府牵头,与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共建模式,在创新人才及资源集聚城市设立异地孵化器,招纳熟悉当地情况的专业团队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每年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定运营费用。异地孵化器入驻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可享受我市相关科技、人才优惠等政策。 

      (三十四)设立石狮市创新创业基金,规模2亿元,加大早期科技企业培育力度,从企业培育、产业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进行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在商业模式上具有开创性的种子期、孵化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或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 

      八、搭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 

      (三十五)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专家工作站,或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益性服务平台租用政府场所的,给予免除租金。 

      (三十六)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本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培训、论坛、推介、参展、产业考察等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补助,每年给予联盟注册依托单位(服务中心、研究中心、研究院等)的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附则 

      (三十七)如上级出台相关新政策,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落实配套。 

      (三十八)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的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不得再申请本意见的奖补资金。 

      (三十九)本意见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政策兑现通知另行印发。 

      (四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止,20181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07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05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19号)同时废止。如我市其他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复的,以本意见为准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zcjd/201802/t20180206_597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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