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5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1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43号
    • 发布日期:2018-04-18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4-18 18: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规定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确保合作质量,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2015年第2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PPP模式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旅游、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新建项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通过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我市存量资产。  

      (三)在农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新建领域实行PPP模式强制应用;对养老服务、城市公共停车场、旅游项目、学前教育等其他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财政给予补助的项目,推行PPP 模式论证强制识别。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经济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研究我市PPP项目政策和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政策研究、项目储备筛选、项目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PPP项目政策研究和规划指导、融资配合、识别评估、咨询服务、信息统计、项目库建设等工作;负责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工作;对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二)市经济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PPP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结合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遴选适合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负责PPP项目前期工作、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三、项目识别论证  

      (一)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项目计划书的方式向市政府申报。项目计划书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模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等内容。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方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向市政府申报。项目计划书要求与政府发起PPP项目相同。  

      (二)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经济局根据项目属性、主体、客体及程序合规性等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识别筛查,通过筛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加强入库PPP项目管理。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  

      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我市PPP项目储备库。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估后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中,遴选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操作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储备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结论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准备阶段,纳入PPP项目储备库,统一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未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并退出PPP项目储备库。  

      四、项目准备  

      (一)市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作为招标人及合同签约主体)、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应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选择方式、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风险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责任、合同体系及主要内容、监管框架、变更及退出机制等。  

      (三)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四)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可重新提请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通过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审核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支出责任,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六)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在实施方案调整后可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未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退出PPP项目储备库。  

      (七)项目合作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高于30年。其中:经营性及准经营性项目15至25年,非经营性项目10至15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合作年限。  

      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一)项目实施机构对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项目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文件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PPP项目采购。  

      (二)PPP项目采购应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选择专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项目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三)PPP项目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市财政局负责对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  

      (四)项目采购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如有政府出资人代表参股项目公司的,须拟定股东协议。合同文本和股东协议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和期限、合作模式、风险分担、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绩效要求、评价机制、项目维护、项目移交、履约保障、保险、不可抗力、监督机制、付款机制、收益调整、退出机制、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有项目融资和项目用地的,应一并纳入项目合同内容。  

      项目合同和股东协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下列规定实施:  

      1.仅由中选社会资本方参与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属特许经营的由双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项目合同(属特许经营的由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需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属特许经营的由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项目合同(属特许经营的由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代原实施机构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签订的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  

      六、项目执行  

      (一)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二)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融资、建造、运营、维护、移交等合同义务。  

      (三)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确保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到位。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向市财政局申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确保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五)市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六)项目实施机构每3至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评估项目存在问题与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七)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对接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新三板或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八)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行政监管职责。  

      七、 项目移交  

      (一)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应代表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八、应急处置  

      (一)项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发生退出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确保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  

      (二)合同争议与解决。依法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项目投资回报  

      (一)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及公众利益控制成本。社会资本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优化定价调价机制。创新项目产品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政府定价与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确定PPP项目收费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作双方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政府补贴能力等因素协商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十、其他  

      (一)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中期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二)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应报市财政局、经济局备案,有股东协议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的须一并报送。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5年。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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