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25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1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99号
    • 发布日期:2018-08-15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8-15 10: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港口经济,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经2018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企业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以内(含),且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二、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一)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由我市两家以上(含)水路运输企业(运力规模均为未达10万载重吨),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重组后在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三、鼓励开辟国际航线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含香港、澳门、台湾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不低于36航次),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税收奖励政策

      对水路运输企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五、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一)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含),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石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加强与水路运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根据水路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为水路运输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资金需求。对水路运输企业从市域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市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

      六、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水路运输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二)本意见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液化气船按1立方米换算成1载重吨核定。

      (三)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为准,购买船舶包括法院拍卖的船舶,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四)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2017年12月3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

      (五)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由水路运输企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报材料,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定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后,将拟奖励情况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拨付。

      (六)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须落户我市连续时间满5年以上(含),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我市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七)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7〕36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入口:图解丨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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