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32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永宁镇旅游民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08号
- 发布日期:2018-08-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永宁镇旅游民宿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发展永宁镇旅游民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旅游民宿业管理,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经营规模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永宁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民宿经营规模
民宿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床位数在30床以内,建筑总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管理机制
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采取永宁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联合核验和监管的管理机制。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永宁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基本要求
(一)不得用于开办民宿的情形
1.住宅小区(含商品房、安置房)。
2.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3.违法建筑物。
4.存在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适合经营民宿的情形。
(二)符合基本消防要求
申请民宿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等相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四、职责分工
(一)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1.制定全市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和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市精品旅游线路开发与营销。
2.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3.核验申请民宿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和景区保护。
(二)市城市管理局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民宿加强日常违法建设巡查监管。
(三)市公安局
核验申请民宿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规定,对民宿入住人员及时进行登记管理。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
5.民宿应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监控视频资料应保存30日以上。
(四)市公安消防大队
核验申请民宿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等相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民宿营业执照登记,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核验申请民宿是否为失信惩戒对象。
3.核验申请民宿开业后是否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对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民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受理民宿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核验申请民宿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后置办理)。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七)永宁镇人民政府
1.设立窗口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民宿申报,出具不符合开办条件告知书或符合开办条件核验证明;受理改造申请、验收备案、资金奖补兑现等相关事项。
2.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把关,开展现场查勘、竣工验收,出具综合意见。
3.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指派专人监管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对民宿设计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4.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要求设立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组织协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5.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6.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本辖区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7.核验民宿是否符合本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经营规模的规定;核验申请民宿的经营建筑权属证明材料,如无相关文书证明,须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确认证明无争议,并在村(社区)公示7日。
8.处理投诉事宜。
五、申报对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
六、申办程序和时限
(一)民宿经营者填写《石狮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房屋内外装修设计申请:由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将相应申报材料提交给永宁镇人民政府审核;永宁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消防等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如改造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永宁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及公示意见出具综合审查意见。
2.竣工验收申请:永宁镇人民政府窗口负责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牵头组织消防等相关部门现场查验,提出验收意见;永宁镇人民政府窗口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出具综合验收审查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公示后予以备案。
(二)永宁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辖区民宿申报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分发申报材料。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永宁镇人民政府是否受理。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永宁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充材料。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并反馈永宁镇人民政府。
(四)永宁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核验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开办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报;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核验证明。
(五)永宁镇人民政府按照“一表一档”要求做好民宿核验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经营责任
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待申报手续齐全(即提供审批通过的《石狮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后方能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并做到以下要求: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
(三)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四)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五)民宿发生相关变更时,如房屋外观立面重新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报批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实施意见由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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