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35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0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12号
    • 发布日期:2018-09-11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9-11 15: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间、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门面招牌、条幅等户外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包括为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制作单位,以及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业主单位和个人。

      二、凡在中心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内的公路两侧、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车站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四、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公共产权性质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招、拍、挂”工作。

      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公路等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三)城市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定,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城市户外广告牌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影响、干扰交通安全视距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群众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七)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八)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跨街横幅广告的;

      (九)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及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

      八、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宜拍卖的,适用挂牌交易。

      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先取得权属人书面同意,合理确定收益分成后,再对户外商业广告设置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后方可设置。凡借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附带商业广告的,一律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九、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

      (二)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三)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四)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及两侧慢车道和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有关符合交通安全的技术资料(交通影响评价);

      (五)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六)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七)涉及占道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市城市管理局应对辖区户外广告的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等进行审查,对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十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门面招牌设置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按照拍卖、挂牌等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批准情况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十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并于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十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城市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设置许可。

      十四、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标语、条幅、拱门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自行拆除。临时性公益活动广告原则上免于收费。

      十五、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十六、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上级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十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十八、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遇台风、暴雨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经批准设置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发布单位及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临时性广告设施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以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设置期满时自行拆除。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二十二、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按国家和省、泉州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容市貌维护等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未经审批许可设置或未按照审批许可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交通、公路部门按各自路权管理职责负责对未经批准设置或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十四、城市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沿海五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挂牌规定>的通知》(狮政办〔2009〕239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一)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范围

      1.下列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事业单位大楼及其围墙;

      (2)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名胜风景区及其控制地带、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海上丝绸之路”重点保护建筑和其他自然性环境保护范围。

      2.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依附于下述设施特定部位,用于交通安全宣传等公益广告的除外),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导流岛;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中心及两侧隔离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

      (8)铁路及高速公路过街护栏;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公路和桥梁收费口以及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3.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

      (2)公交站点站牌、路名牌、公厕标志牌、消防栓、邮筒、报刊亭、出租车停靠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经规划的除外);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4.下列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1)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2)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3)在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4)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户、玻璃幕墙的;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超出5米范围设置但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

      (6)在主、次干道、桥梁设置横跨广告的;

      (7)在主、次干道设置独立的单位指示路牌的;

      (8)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

      (二)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范围

      1.严格控制下列场所大型户外广告数量:人民广场、轻纺城、服装城、步行街周边区域,“四馆一场”(博物馆、文化馆、游泳馆、体育馆、体育场)、鸳鸯池公园、龟湖公园、西洋公园;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及旧域改造范围内;

      3.内沟河道路两侧4米范围内;

      4.高层建筑及其裙楼屋顶;

      5.主干道交通路口、圆盘50米范围内,次干道交通视距较差的交通路口30米范围内;

      6.经市政府确定,已进行景观改造的街头绿地;

      7.其他市政府确定的实施控制区域。

      (三)各类广告设置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

      1.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在中心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牌面最大尺寸为5×15米;在高速公路设置的,牌面最大尺寸为6×18米。市政道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350米,中心市区内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500米、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1000米。

      2.立杆式广告设施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2米。

      3.小型立柱式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控制在2.2米以内;邻近十字路口的道路,第一个立柱广告牌不得在距路口50米内设置;邻近有隔离带开口的道路,第一个立柱广告牌不得在距开口15米内设置。

      4.底座式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米;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6.道路路名牌按《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实施。在其道路两头面向道路设置,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2~0.5米处。道路十字路口的路名牌设置一般不少于4块,丁字路口不少于2块。路名牌设置间距,在城区繁华路段一般相隔500米设置一块,其它路段可视情设定。

      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8.依附于灯杆的广告设施,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0.5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同一路段的灯杆广告设施必须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9.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应采用灯箱式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单个广告灯箱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10.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    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12.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13.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采用通透式材料设置,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要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14.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在3层以下(含3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下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4米;建筑物层数在3~8层以下(含8层)或高度在10~24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6米;建筑物层数在8~20层或高度在24~60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9米。

      15.公交车体广告应符合车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车窗或车门遮挡,车辆前围(车头)以及车顶的任何部位不得设置广告。

      16.临街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宽度超过1米的大型布幅或灯箱布广告。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替代。

      17.河滩地广告牌面底部应高于两岸堤顶高程或历史最高洪线水位,河滩地广告牌基础部分不得露出地表。

      (四)各类广告设施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2.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3.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边侧3.5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或阻碍疏散走道。

      5.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施工,施工应实行建设全程监理。

      6.设置的广告设施荷载应按“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执行。基本风压按0.8KN/M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7.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执行。

      8.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9.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执行。

      10.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楼顶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11.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与连接件等强度。

      二、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建筑相临招牌原则上要协调一致,使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四)临街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五)门面招牌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按统一要求设计和制作。

      (六)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七)招牌的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电话、标识。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广告。

      (八)临街底层商业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的,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与建筑物墙面平行设置。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凉台底部平齐,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3米。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因特殊原因需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门面招牌一般设置在骑楼内或固定的广告位上,原则上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

      (十)垂直墙面设置的门面招牌外沿距离建筑物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高度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要求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制作。

      (十一)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招牌。除机场、码头、车站、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十二)城市道路的店面招牌必须有夜间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市区繁华商业街道夜间亮化要求采用霓虹灯、LED灯、动感灯箱片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和美感。

      三、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狮政办〔2009〕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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