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7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5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36号
    • 发布日期:2018-11-09
    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1-09 17:40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服务的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相互配合、互相补充的良好局面。

      二、监管职责

      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无须取得行政审批证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负责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教育局: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的信息台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负责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六)市消防大队:明确托管机构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并指导各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指导各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对办理基建手续的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施工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托管机构“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技术指导、传染病防控管理、生活饮用水监督等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依法审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鼓励村(居)委会、大型企业、社会热心人士举办公益性学生托管机构,解决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需要相应资质的还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二)提供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提供住宿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五)对需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托管场所,应报消防机构验收;

      (六)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经营规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校外托管机构要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提供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积垢,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供应的食物应按要求每餐进行留样;厨房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一般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同步完善其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减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设施。

      (七)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远离易燃、易爆、高压、剧毒、危险化学源,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八)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如有开展接送业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配备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及校车驾驶员。

      (九)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服务协议的参考文本式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每半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整治,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并将信息通报各有关职能部门;每户校外托管机构台账应当包含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安全责任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登记过程中,对于明确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者,也要登记造册,通报各镇(街道)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教育部门在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过程中,要将掌握的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给各镇(街道)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三)实施联合惩戒。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违法违规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托管机构开办规范,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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