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1-0007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1〕110号
    • 发布日期:2021-12-2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08: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辖区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两违”综合治理、指导村庄规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镇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配齐综合执法队伍,配备专业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配合镇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市住建局要建立技术专家库,为我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各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此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五)推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负责施工制度,并实行备案制。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鼓励参与农房建设项目的每个农村建筑工匠购买人身保险,每年组织工匠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师培训。农房设计、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六)各镇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七)全面落实“市级主体、镇级处置、村级哨兵”的长效机制,强化五级网格化巡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各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各镇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 

      二、规划设计 

      (一)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各镇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市住建局应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推荐施工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加强对各镇、村(社区)的村镇建设管理业务指导,督促各镇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可选用省、泉州市及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方案设计。 

      (三)农村住房设计应满足国家、省、泉州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市住建局要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农村住房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构造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风貌管理 

      (一)各镇要根据我市区域风貌建设图集,结合辖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 

      (二)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闽南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 

      四、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向所在镇提出建房开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有资质的设计公司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并经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审核的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工匠带头人”的培训证明; 

      4.施工合同。 

      各镇要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制度,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二)农村住房建设应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三)各镇应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村民与施工承揽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四)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五)建房村民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六)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装修工程等四类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限额以下的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项目应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七)各镇要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在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 

      (一)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镇要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要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将建房资料于30日内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存档。 

      六、监督管理 

      (一)各镇要充分发挥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选派代表或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等作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如发现存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其它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或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各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三)各镇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建房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并提出整改要求。建房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四)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法律责任 

      各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巡查责任。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辖区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存量问题,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各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方案。湖滨街道、凤里街道参照执行。 

      

            附件:1.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