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7-00237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29号
    • 发布日期:2017-12-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12-29 17: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

      

    为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各项行政职权的名称、依据、类别、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他权责事项。

    二、权责清单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监督管理机制。

    市审改办负责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部门权责事项的清理、审核、编制及动态管理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效能办负责加强与市审改办协调配合,对权责清单的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督促进驻中心(含分中心)的实施部门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管理。

    四、实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包括部门权责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新增:

    1.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的;

    2.上级政府下放,按要求应承接的;

    3.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

    1.上级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调整,或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修改的;

    2.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3.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1.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2.权责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追责情形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职能调整需变更的;

    4.事项(子项)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并规范权责清单。

    对本规定所列需新增、取消、下放、变更权责事项的,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办书面提出申请,其中下放事项应先征求承接部门意见后提出申请;经市审改办审核和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市审改办调整权责清单。

    市审改办定期开展权责清单的清理规范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调整的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及时公开发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由市审改办按程序公布,实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门户网站上相应内容的调整。

    七、建立考评(评估)机制。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对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与单位和个人考评结合起来。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事项下放时,原实施部门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衔接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指导培训计划、工作时限、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撑等。事项承接过程中,原实施部门要为相关镇(街道)实施审批提供完整、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办事指南等审批必备材料。

    九、严格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实施部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受理并及时办理。

    各实施部门及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公众投诉信息、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全程在线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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