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7-00239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1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32号
    • 发布日期:2017-12-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9 17:3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9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推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灌溉用水普遍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进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技术。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建立投入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济局、财政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2.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灌溉工程,要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进程制定相应建设计划,抓紧配套完善。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流量计、凉水眼等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可建设计量及自动化监视监控系统,实现智能控制、精准计量到户。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济局、财政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3.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求和节水技术应用等情况,科学核定项目区域的农业用水总量,在留足生态用水、不超采地下水和适当预留未来发展用水的前提下,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紧控用水总量,作为农业用水的上限。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明确水权,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通过用水总量控制、适时调整水源、水权交易等方式,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各镇要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办

    4.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大力推广深松整地、中耕除草、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宣传推广滴灌、喷灌、微灌等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

    责任单位:市农办,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经济局、财政局

    5.创新管理体制。极探索建立骨干水利工程由专业组织管理,末级渠系通过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推进末级渠系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水利设施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具体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信息。将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多渠道筹措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有效降低供水成本。新建工程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落实管护主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济局、财政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6.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各镇要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积极性,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办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科学测算农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 。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市经济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协商确定农业供水价格。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最高可提至完全成本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市农办

    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探索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4.逐步建立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建立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价格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3.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市财政要统筹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节能减排资金和其他农业奖补资金、农业水费结余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石狮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济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经济局负责推进农业水价政策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创新管理体制和终端用水管理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市农办负责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局、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镇和市直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推动改革,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改革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局、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镇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局、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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