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8-00025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1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9号
    • 发布日期:2018-02-14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14 15: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石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健全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工作思路,分析查找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致力于构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
      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闽财资〔20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责任,严守“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管理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内控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由各相关单位报送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结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制约措施,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有资产台账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如实完整登记国有资产,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台账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人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及分管领导信息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登记更新。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资产清点、资产台账移交监交手续。对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将严肃追责。
      (三)规范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石狮市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平台)是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载体,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填报工作,及时做好资产配置与处置数据录入更新、资产年报等工作。认真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平台上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平台单位资产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将作为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计上报资产信息、收集各单位资产管理数据的主要渠道。
      (四)建立常态化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单位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往来款长期挂账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各相关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资产管理自查分析报告、年度资产报表(资产管理平台填报打印)、自查问题表(详见附件)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含出租合同)备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各类经济合同于签订后10日内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签订且仍在执行的各类经济合同及其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补交至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市属国有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审批及合同备案按市属国企权责清单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理顺产权关系、强化产权管理为出发点,开展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基础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完善产权登记软件,召开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培训,对改革后的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状况进行占有登记,按规定督促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登记,明确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证作为企业产权界定、企业改制、分并合立、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报批的必要文件,提高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证的资信证明力。
      (六)完善国有资产处置评估环节。各相关单位申报资产处置时,要抓住评估管理关键环节,完善评估核准与备案工作程序,使资产评估制度化、规范化,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加大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为国有权益“保护阀”的功能。
      (七)专职履行财政监管职能。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突出监管职能角色,扭转当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管局面,集中力量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历次清查及各执法部门罚没划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房产,适合拍卖的对外公开拍卖,不能拍卖的移交属地镇(街道)进行管理,相关资产出租收益上缴后按适当比例回拨相关镇(街道)。
      (八)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加大对所属闲置资产的排查力度,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盘活利用。对闲置1年以上资产且未按规定报批处理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闲置资产原则上优先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整划拨使用;优质的经营性闲置资产划转市属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国企;零星闲置资产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外公开拍卖;其余的经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后,原单位保留继续使用。闲置资产出租收益可回拨优先用于单位劳务派遣费用或其他事权经费。
      四、加强监督
      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筑牢“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监督、财政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四道国有资产监督防线,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融合贯通,通过连续性监督和专项督查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一)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监督。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明确本单位与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对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核监督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第一道防线作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要按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内部监督工作。
      (二)财政监督。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检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专项监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涉及单位,以及房地产、经济合同等问题频发的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整治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拒不缴交租金、违规低价出租、侵占国有资产的,责令涉及单位启动追缴程序,限期追回国有资产,必要时按法律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处理;对已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督促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社会监督。拓宽国有资产监管渠道,市财政局开通石狮市国有资产监督热线,并在微信公众号、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明确专人负责热线诉求专办工作,为各单位解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诉求渠道。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监管作用,对群众及各单位反映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督办,做到件件有回复、有反馈。
      五、问责机制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办事的原则,主动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群众举报反映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改变资产用途、侵占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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