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8-00120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01号
- 发布日期:2018-08-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63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8〕92号)要求,现将做好我市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各有关实施(或牵头实施)单位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依据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
(四)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四、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清理
市直各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清理建议表》(详见附件1),于8 月13 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梳理后于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部门报送初步清理意见阶段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实施(或牵头实施)单位可参照《2018 年7月31日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按照此次证明事项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形成初步清理意见,经局(委、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市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3,若无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则填报无),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形成清理结果。
3.清理意见处理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形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各实施(或牵头实施)单位根据常务会议决定,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各镇(街道)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镇(街道)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自行清理,清理程序参照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进行,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填写《镇(街道)及市级所属部门清理结果统计表》(详见附件4,若无取消证明事项则报送0),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报送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全市清理结果,于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清理结果有效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滋生土壤。
(二)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三)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联系人:徐衍璋、张小珊, 联系电话:88721021,传真:88721021。
附件:1.清理建议表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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