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2500-2018-00154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镇(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23号
    • 发布日期:2018-10-2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镇(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0-26 1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镇(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镇(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镇(街道)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落实镇(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镇(街道)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镇(街道)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镇(街道)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职责,推动镇(街道)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镇(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征询镇(街道)的建议,具体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二)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产业、安全、环保、全域一体等);

      (三)市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的事项;

      (四)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

      (五)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六)征地动迁等涉及镇(街道)管理职责的市级重大项目;

      (七)镇(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区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八)镇(街道)辖区内涉及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议收集

      在市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要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有关镇(街道)的意见建议。

      镇(街道)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结合辖区内的实际需求,主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镇(街道)可结合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

      在征求镇(街道)建议过程中,征求主体应当保障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

      (二)建议处理

      镇(街道)对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并做好建议回复工作。回复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

      对于镇(街道)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认真向有关镇(街道)给予说明。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镇(街道)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已有的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制,确保镇(街道)行使建议权落实到位。

      (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在研究酝酿有关工作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镇(街道)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与具体工作,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遴选镇(街道)进行先期试点的,牵头职能部门应该就试点方案与有关镇(街道)做好充分沟通协调,落实各项试点保障条件。

      (四)市政府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征求镇(街道)建议而未征求的,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镇(街道)应根据工作实际如实提出建议,有必要征求群众意见的应及时征求群众意见。

     

    关于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建立健全镇(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镇(街道)体制改革,提高服务和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和权力下放,落实镇(街道)对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二、主要依据

      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应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目标相结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细化规范性文件,把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固化在管理程序中,保障参与的有效性。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五)《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七)《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闽建规〔2008〕13号)。

      三、主要内容

      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层面、详细规划层面的各类规划,以及在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应按规定征求规划涉及镇(街道)的意见,或会同所涉及镇(街道)开展征求公众意见工作,听取合理意见,采纳合法合规建议。

      (一)总体规划层面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控规等区域性规划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要加强与镇(街道)的对接工作。在制定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过程中,由组织编制规划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镇(街道)共同开展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工作。

      规划编制前,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镇(街道)对涉及辖区发展的重要事项开展公众意愿调查,调查表和调查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可通过在镇(街道)、村(居)委会、文化馆、社区居民点、辖区商业中心、公交站、办公楼宇等场所张贴海报、播出宣传片等形式,扩大公众对规划的知晓度;通过编制解读规划的公众读本,在镇(街道)、村(居)委会、文化馆等场所发放,供公众参阅。公示期结束后,组织编制部门会同镇(街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规划方案。对于反映问题较多的市政专项规划涉及的镇(街道),应充分发挥镇(街道)的组织协调能力,通过召开座谈会、说明会等形式,确保辖区居民了解规划的实际情况。在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应附镇(街道)意见,在公示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中要予以针对性说明,充分保障镇(街道)的全过程参与。

      (二)控详规划(城市更新)层面

      编制计划阶段。制定控详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时,应充分听取镇(街道)等单位的意见和需求,镇(街道)可向规划编制部门主动提出规划编制诉求。

      前期研究评估阶段。组织编制部门在开展控详规划研究、评估时,可会同规划区域的镇(街道)等单位开展公众意见收集工作,采取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电话访谈、网上收集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发展趋势和需求。

      方案编制阶段。特定区域或公众意见较多的规划,在公示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规划区域的镇(街道)等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草案解读和宣传等工作。涉及到建成区域城市更新的,组织编制部门应会同镇(街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公共设施和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详规划。

      报审阶段。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批准后,镇(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控详规划的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划实施、未落实公益性责任的,可向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反映。

      (三)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层面

      1.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工程所在镇(街道)的意见。位于城市重要规划节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国土规划管理部门要征求项目所在镇(街道)意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在项目现场及网上进行建设工程方案公示。公示期内,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会同镇(街道)收集公众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整理归纳,作如下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向提议人书面告知说明,或会同镇(街道)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

      国土规划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也可委托建设工程所在镇(街道)组织召开会议公布。对方案规划公示中引起较大争议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要与镇(街道)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城市公共空间微更新。对于提升社区公共空间环境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微更新项目,探索创新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与镇(街道)工作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了解群众需求的作用,微更新项目以镇(街道)申报为主要项目来源;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做好牵头组织,对纳入试点的项目,通过众创规划的形式向全社会征集设计方案,鼓励青年设计师团队和社区更新需求对接,组织高水平专家团队为镇(街道)遴选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各镇(街道)村镇办要组织好辖区项目申报,做好协同推进和技术指导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建设规划许可工作。通过微更新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落实镇(街道)规划参与权,探索市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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