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2500-2018-00177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经济领域咨询决策专家智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35号
- 发布日期:2018-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经济领域咨询决策专家智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经济领域咨询决策专家智库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研究机构智库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中的专家是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中,在经济和社会管理相关领域从事财务、经济、技术等科研、管理、咨询工作的较高层次专业人员。
(二)专家库日常管理由市经济局牵头负责,各经济领域相关部门配合。专家库每年定期更新。
二、专家的选聘
(一)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政策研究、产业发展、经济管理、工程技术4类专家组别(后续可根据实际逐步扩大专家组别),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围绕我市“创新转型、实业强市”等中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前瞻性和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问题开展研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建议。
2.围绕行业发展、产业政策调整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参考建议,增强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围绕重大产业政策实施和招商项目引进,配合开展培训讲座、项目评审、专项检查、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第三方评估意见。
4.完成各经济领域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
(二)专家选拔条件
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方面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相关方面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3.省市级特级专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市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4.愿意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以及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等帮助,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和海外侨领;
5.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6.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有突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
7.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8.经济领域方面的专家或学者。
(三)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1.A类:周期性聘任。支付专门顾问费用,常态化作为顾问组。
2.B类:阶段委托咨询。针对特定专题或专项工作项目,聘用咨询。根据项目和课题需要,签订一次性合同,按合同约定支持费用。
3.C类:联系类。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一般性信息交流。不支薪。
以上3种类型根据工作需要变动更新。
(四)专家选拔与聘用程序
属A类专家的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2年。属B类专家的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按规定委托开展政策、项目评估(审计);专项工作完成后,相关专家(单位)纳入C类专家管理。
三、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要求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2.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3.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1.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2.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承担行业培训授课任务、参与项目评审与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3.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相关职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遵守以下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
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四、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市经济局牵头进行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1.建立专家档案信息,动态更新专家信息,使专家库信息保持完整准确;
2.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归档;
3.对专家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二)A类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1.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工作的;
2.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3.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4.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2.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3.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经费保障
周期性聘用专家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阶段委托咨询的专家经费纳入各项目执行专项经费预算。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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