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21-00024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1〕28号
    • 发布日期:2021-04-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29 15: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0〕6号)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推进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各镇(街道)开展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最后一公里”较为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镇(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镇(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权责清单范围详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应与受委托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含)和单位1万元以下(含)或警告处罚的,由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审批决定。 

      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的,报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同意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对于较大数额(个人2000元或单位1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还应在进行处罚告知前,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集体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审批,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镇(街道)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石狮市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项具体工作。2021年4月底前,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阶段。2021年6月上旬前,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镇(街道)按要求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作为镇(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辅助执法员。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健全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7月1日起,在各镇(街道)正式推行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辖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对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挂点监督员深入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少于1次,定期派驻消防文员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权责清单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范本) 

                  5.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范本)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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