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21-00058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1〕82号
    • 发布日期:2021-10-11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1-10-11 16: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所主管的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清算工作,推进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健康协调发展。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对镇(街道)和谐社会促进会的监管。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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