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000-2013-00201
- 主题分类: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8-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3〕124号
- 发布日期:2013-08-30
狮政综〔2013〕124号
为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患者在本市内就医,保障新农合基金合理支出和收支平衡,促进本市医疗机构发展,根据《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6月修订版)》(狮政综〔2011〕135号)规定,结合2013年1至7月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石狮市新农合补偿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偿范围“三目录”个人自付比例及限价标准
本市新农合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药品目录(简称“三目录”)的补偿范围,参照石狮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福建省、泉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临床用药合理性,在支持基本药品使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对新农合补偿范围“三目录”个人自付比例分别进行适当调整,为主提高营养支持与辅助治疗药物、高额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高值医用耗材的限价标准,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卫生局合理测算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高血压及糖尿病特殊门诊补偿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由市新农合管委会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另行确定,并视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调整石狮外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和比例
将石狮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归集为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调整为分段补偿,即:市外住院可补偿费用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65%补偿,超过30000元部分按80%补偿。参合人在参合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三目录”内的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石狮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和比例不变。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办法如下:
表1:石狮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
补偿范围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封顶线 |
|
一类(石狮市内镇级) |
住院医疗 总费用 |
0 |
≤500 |
75% |
15万元/人·年 |
>500 |
95% |
||||
二类(石狮市内市级) |
目录内 医疗费用 |
300 |
90% |
||
三类(石狮市外) |
1000 |
≤10000 |
45% |
||
>10000,≤30000 |
65% |
||||
>30000 |
80% |
表2:石狮市新农合住院补偿计算办法
机构 类别 |
补偿范围医疗费用 (元) |
补偿计算公式 |
一类 |
≤500 |
补偿金额=医疗总费用×75% |
>500 |
补偿金额=500×75%+(医疗总费用-500)×95% |
|
二类 |
不分段 |
补偿金额=(目录内费用-300)×90% |
三类 |
≤10000 |
补偿金额=(目录内费用-1000)×45% |
>10000,≤30000 |
补偿金额=(10000-1000)×45%+(目录内费用-10000)×65% |
|
>30000 |
补偿金额=(10000-1000)×45%+(30000-10000)×65%+(目录内费用-30000)×80% |
三、其他事项
普通门诊补偿实行总额预付制和分级管理,镇村两级普通门诊基金预算总额按补偿人次占比分配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补偿支出由所在镇级定点单位结算,对于普通门诊基金合规补偿支出超控数额较大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在本年度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额度内予以适当追补。未尽事项按《2013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狮政综〔2012〕1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石狮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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