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7-00227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0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7〕23号
    • 发布日期:2017-12-19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7-12-19 10:49
    宝盖镇人民政府及塘后、坑东、杆头村委会,灵秀镇人民政府及钞坑村委会,鸿山镇人民政府及东埔一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于20171113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地〔2017730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14.516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17-11-01

    石狮市2017-13号储备用地

    住宅用地

    2017-11-02

    石狮市鹏迪化纤棉制品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

    工业用地

    2017-11-03

    大堡污水处理厂

    工业用地

    2017-11-04

    闽南理工学院南侧道路(学院路至石永路)

    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宝盖镇塘后村

    2017-11-01

    水浇地4.4797、旱地0.0155、园地0.2890、其他农用地8.47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9

    灵秀镇钞坑村

    2017-11-02

    水浇地0.0347、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26

    鸿山镇东埔一村

    2017-11-0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22

    宝盖镇坑东村

    2017-11-04

    水浇地0.1255、其他农用地0.3817、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72、未利用土地0.0786

    宝盖镇杆头村

    其他农用地0.10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93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中,鸿山镇东埔一村10万元/亩,其余村为5万元/亩,实行交地奖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狮政综〔20149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从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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