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8-00039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1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8〕8号
- 发布日期:2018-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地〔2017〕853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0.31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2017-14-01 |
石狮市曾坑坑前B4号储备用地 |
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
2017-14-03 |
石狮市曾坑杨园19号储备用地 |
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
2017-14-04 |
石狮市凤里五星H8号储备用地 |
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
地块编号 |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湖滨街道曾坑社区 |
2017-14-01 |
城市用地0.1140 |
湖滨街道曾坑社区 |
2017-14-03 |
城市用地0.0555 |
凤里街道五星社区 |
2017-14-04 |
城市用地0.1465 |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交地奖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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