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8-00056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2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动迁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40号
- 发布日期:2018-04-28
锦尚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动迁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动迁方案
为确保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道路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土地房屋情况、动迁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的动迁补偿安置事项。
三、动迁范围
以石狮市锦尚外线项目动迁范围图和安置地范围图为准,不得纳入项目以外的任何动迁补偿安置事项。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动迁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建筑占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集中安置,也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集中安置。选择建筑占地集中安置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地”的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集中安置。
(二)安置位置
集中安置于锦蚶路厝上四中路段南侧沿海大通道西侧1处地块、锦南路两侧2处插花地进行建设。安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技术指标另行公布。
(三)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给予认定。
(四)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
五、结算办法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详见附件1、2、3),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和简易搭盖的补偿费(详见附件4、5、6)。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集中安置建设用地结合建筑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补偿款与安置款一并结算,补偿款与应缴安置款对抵后,超出部分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由被动迁人在安置前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六、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实施之日(2013年9月13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执行强制拆除。
七、房屋动迁与补偿
(一)补偿价格
1.经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85.714万元/亩计算;
(2)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
(3)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三)住宅房屋动迁与补偿
动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需要安置的可采取集中安置用地方式,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地”的原则。安置在同一宗用地的被动迁人应共同协商合作,按照统一设计要求及有关建设规定自行建设。
1.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2.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用地,建筑物货币补偿
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由被动迁人自行建设连排串楼式住宅楼。房屋采用货币补偿,被动迁房屋补偿标准参照附件1、2、3;被动迁房屋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和简易搭盖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5、6。
集中安置建设用地应做到:
(1)科学规划用地,统一设计方案
集中安置用地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及全域一体空间统筹规划。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为集中安置用地及后续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集中安置用地的统一规划设计,提供规划建筑施工设计图纸,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相关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负责。
(2)统一建筑形式,合理控制建设规模
集中安置用地以连排串楼形式建设,房屋层数为5.5层。原则上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为
(3)安置标准
①用地调换安置标准:
用地调换按比率(可安置用地面积:土地可补偿面积=0.6:1)进行折算。
②单宗总安置用地不足1间的,可申请购买至1整间。若不选择购买的,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③安置用地大于1间(不含1间)且小于或等于2间的,可选择购买至2整间,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补交费用。若不选择购买的,不足1整间部分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④安置用地大于2间的,扣除整间后,不足1整间部分的处理标准:
0.5间以上(含0.5间)的可选择购买至1整间,或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购买的,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补交费用;申请货币补偿的,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0.5间以下的不得申请购买,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⑤安置用地规模的控制标准:
单宗被动迁土地所安置的用地不得超过4间,可安置面积超出4间用地面积的部分,以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动迁土地补偿价格=安置用地土地补偿价格×用地调换比率。
⑥安置用地位置差异化处理标准
对被安置于临街、临主次干道第一排及其它幢房屋边间的,需补交10000元/间的配套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选择集中安置建设用地结合建筑物货币补偿的,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过渡期限按2年计算,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2.过渡方式。由被动迁人自行过渡。
3.补助标准。根据房屋可补偿面积按6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月,每月最低按
(五)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
八、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1.持有本方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经锦尚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给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70%认定。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的,以现状为准),均不予奖励。
(三)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45天内腾空交房,放弃集中安置建设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房屋为总一层的,按选择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给予1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2.房屋为总二层的,按选择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给予950元/平方米的补助;
3.房屋为总三层及以上的,按选择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三部分 其它规定
九、企业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对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土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地类评估标准互补差价。
(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市海岸带建设指挥部确定企业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偿等相关事宜。
十、动迁土地补偿标准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
十一、动迁范围内的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公妈厅等其它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择址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十二、学校等被动迁土地和房屋属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原则上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4、5、6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十四、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十五、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且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收;凡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十六、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第四部分 附则
十七、特殊情况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锦尚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九、本方案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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